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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杭州中院消息,2021年,A公司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文章,称蚂蚁森林运营方“将排放指标卖给重污染企业污染环境”“还大力宣传自己的社会担当”,该篇文章阅读量达7万余次。
随后,B公司通过与上述账号关联的账号转载、扩散该篇文章。相关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蚂蚁集团认为,上述文章陈述毫无事实依据,导致蚂蚁森林项目及蚂蚁集团商誉严重受损,故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