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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V观财报|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开山股份收监管函

时间:2023-02-21 11:46:3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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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2月21日电 因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等,深交所21日向开山股份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38号),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采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

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2.2021年1月,公司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开山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第6.3.9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新经纬注意到,除开山股份因上述事项被警示外,开山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也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据开山股份2022年11月17日公告,公司收到《关于对杨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杨建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杨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官网资料显示,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于1956年成立,是中国重要的压缩机和重工产品的生产、研发、海外推广的专业公司。

截至发稿时,开山股份报16.20元,涨幅0.43%。(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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