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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把银行卡借给别人,90后小伙不仅倒赔一大笔钱,还面临牢狱之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刑事案件,湖南省新邵县的罗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密码及绑定的手机号等交给了别人使用,结果这些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中转诈骗资金。幸好罗某某及时投案自首,法院从轻处罚,判处了罗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裁判文书显示,出生于1990年4月的罗某某,仅有初中文化在外务工。2021年11月17日,他将名下的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三张银行卡借给老乡“乐鹏”的朋友使用。他不仅提供银行卡的密码,还有绑定的手机号。在这个过程中,罗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
不过之后事件的发展让罗某某后悔不已。
几天后,这几张银行卡相继开始转入了异常资金,当被诈骗的受害人董某出现,罗某某意识到事情不对。11月26日,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查,罗某某几张银行卡共计转入异常资金30万余元,其中涉嫌被诈骗的资金为5.9万余元,涉嫌被诈骗的资金中有部分资金还通过罗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出。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不仅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还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了被害人董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不过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罗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禁止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开户(卡);向网信、电信企业办理新入网(卡);禁止使用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可申请保留一个账户(卡)及一部移动通讯工具。
红星新闻记者此前从最高检获悉,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记者查询发现,类似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有很多。近年来,不少学生或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缺乏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极为薄弱,轻信“赚钱门路”,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借、贩卖银行卡,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转移诈骗所得。然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后,被顺藤摸瓜查到银行卡,这些因“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人,不仅违法所得会被没收,还要面临巨额罚金和6个月以上的牢狱之灾。
警方提醒
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何种情况,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和支付账号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红星新闻记者 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