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市场禁入再迎新修订:补齐“交易类禁入”措施,信披严重违法或被终身禁入
新规新增了“交易类禁入”措施,并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
新《证券法》下,市场禁入的外延再次得到扩张和明确。
为落实新《证券法》的内容,1月15日晚间,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在原有市场禁入类别的基础上,《禁入规定》新增了“交易类禁入”类型,明确其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除此以外,新规还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而在市场禁入对象方面,《禁入规定》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
引入“交易类禁入”类型
此前,国内资本市场禁入措施中,仅存在“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种禁入类型,被业内俗称为“身份类禁入”。
而在2020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后,新法案在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新增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限制作为市场禁入内容,也即是业内统称的“交易类禁入”。
基于上述改动,证监会在此次修订《禁入规定》时,也加入了“交易类禁入”规则。
证监会方面表示,交易类禁入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为此,在充分借鉴目前各证券交易场所“限制交易”自律管理经验和境外市场类似措施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禁入规定》中明确,“交易类禁入”即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二级市场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而证券交易场所也被要求做好配套的账户交易权限限制工作。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交易类禁入”类型的引入,让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者,不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也不得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牟利。
“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者往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交易类禁入是对其使用专业能力从事不法行为的全面禁业型市场驱逐式惩戒”。田利辉表示。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也指出,从范围上而言,此前监管通过“身份类禁入”限定违法违规者不得担任相应的高管职位,而新的禁入规定则不允许在二级市场做任何投资,监管尺度进一步扩大。
不过,虽然触发“交易类禁入”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交易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但新规也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以此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
更值得一提的是,相关责任人在被禁入前已经报送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材料中约定继续交易证券的,也被纳入除外事项。证监会方面表示,此举旨在为避免影响相关主体践信守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新修订的《禁入规定》还对防控市场风险留出了制度空间。其中,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新规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这些配套举措能够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也能够避免上市公司股权因股东禁入而产生治理漏洞”。田利辉指出。
市场禁入端威慑违法行为
实际上从历史数据来看,监管层对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几乎横跨了中国资本市场30年的历史。
早在1997年,证监会就发布施行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之后在2006年正式版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获审通过,并于同年落地生效。2015年,证监会又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从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来看,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采取市场禁入人次数比现行《禁入规定》修订前5年增长了133%,
“市场禁入的严厉程度较好匹配了实践中不同危害情节违法行为的发生频度”,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一方面,市场禁入也覆盖了越来越多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幕交易类违法市场禁入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市场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市场禁入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市场禁入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市场禁入43人次。
在市场人士看来,市场禁入已覆盖资本市场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逐出市场”的有力打击,提高了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而在此次新修订的《禁入规则》中,在市场禁入对象方面,证监会选择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
更值得一提的是,新规也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
“之前市场上有不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但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较低。在当前资本市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大环境下,新的规则调整后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对相应的信披人员或内幕消息知情者强生较强的震慎力”。陈雳称。
(作者:满乐 编辑:包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