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探月工程
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
《月球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航天[2020]4 号
各有关单位:
《月球样品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航天局
2020年12月17日
月球样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月球样品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发挥其科研价值与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月球样品是指我国通过实施探月工程在月球表面及表面以下采集的,以及国家航天局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月球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月球样品的解封、分类、制备、建档、存储、申请、分发、运输、使用、返还、处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过程。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国家航天局是月球样品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月球样品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监管科研成果转化和商业开发等活动。
(三)负责月球样品国际合作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航天局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简称探月中心)受国家航天局委托,实施月球样品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存储机构制定的月球样品相关标准规范。
(二)组建月球样品专家委员会。
(三)审核月球样品借用申请。
(四)监督检查月球样品解封、分类、制备、建档、存储、申请、分发、运输、使用、返还、处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过程,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通过数据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月球样品动态信息。
(六)开展科学成果与应用管理,形成并发布成果清单。
第六条月球样品存储在国家航天局及其指定的存储机构。主存储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另外设立备份存储机构。
存储机构在国家航天局的统筹领导下开展月球样品有关工作,接受探月中心对月球样品的统一调配和指导监督,及时向探月中心提供月球样品相关信息,定期向探月中心报告月球样品存储和借用情况。如发生月球样品污染、损坏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探月中心报告。
存储机构借用月球样品,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使用要求。
第七条主存储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月球样品相关标准规范。
(二)开展月球样品的解封、分类、制备、建档、存储。
(三)按程序开展月球样品分发、返还和处置等工作。
(四)建设并维护存储设施,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五)建立月球样品信息库,保障所存储月球样品的安全。
第八条备份存储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制定月球样品相关标准规范。
(二)建设并维护存储设施。
(三)建立月球样品信息库,保障所存储月球样品的安全。
第九条月球样品的借用应以法人为主体(简称借用主体),借用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批准的相关内容和借用协议进行科学研究或公益活动。
(二)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月球样品的安全,承担因操作、保管等过错致使样品受损、污染、丢失的责任。
(三)在样品使用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样品的安全使用,并在申请时注明。
(四)月球样品科研成果向探月中心报备。
第三章分类、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十条按照基础用途,月球样品原则上分为永久存储、备份永久存储、研究和公益四种:永久存储和备份永久存储样品作为原始样品进行封存;研究样品用于月球科学研究、分析;公益样品用于展览、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一条主存储机构接收月球样品后,按照不同的基础用途,进行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理并形成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处理期结束后,探月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月球样品信息,并根据借用情况对样品信息动态更新。
第四章借用与分发
第十三条借用是指使用月球样品开展科学研究(无损实验和有损实验)和公益(教育、展览等)活动,并在活动完成后按约定时间返还。
第十四条借用主体应具有相应的安防和存储条件,开展样品研究的借用主体应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
第十五条借用主体在数据信息平台提交月球样品借用申请表(见附件1,2)。
第十六条探月中心每季度末对借用申请进行集中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借用主体。探月中心与借用主体签署《月球样品借用协议》(见附件3),并由主存储机构按程序发放。
第十七条研究样品借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有需要,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期不超过六个月。借用主体应在借用期满前至少三十天向探月中心提交续借申请。
第十八条由于月球样品的珍贵性,借用的研究样品应节约使用。对于研究样品的有损实验应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研究计划中详细论证说明。
第十九条公益样品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确有需要,借用主体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期不超过一个月。借用主体应在期满前十五天向探月中心提交延期申请。
第二十条主存储机构根据探月中心的书面通知、批准的借用申请表和签署的《月球样品借用协议》,三十天内完成相应样品的准备和分发,并反馈探月中心。
第五章使用和返还
第二十一条借用主体应对月球样品的使用进行全程书面记录,有损实验必须进行视频记录,保证样品使用的可追溯性,便于月球样品的监督、返还和再次分配。
第二十二条借用主体接受探月中心对月球样品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借用主体无权将月球样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需在第三方进行实验、测试等相关工作,需在借用申请表中明确,探月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借用主体在月球样品使用过程中如果违反借用协议中的规定,探月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借用主体立即返还样品。
第二十五条在借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借用主体应及时向主存储机构提交返还申请表(见附件4),随附月球样品、借用协议及必要的说明文件等。在返还申请表中,应清晰完整地填写样品使用记录,对于有损实验(含彻底损坏无剩余)还需提供相关实验视频记录。所借用的样品应全部返还,因开展有损实验而无法完整返还的样品,应将剩余部分返还。
第二十六条主存储机构在收到月球样品返还申请表后,组织对借用主体返还物项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如有缺项,借用主体需在规定日期内补充提交。主存储机构对返还的月球样品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意见后报探月中心。探月中心视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核后,做出审核结论。对于符合返还要求的,主存储机构负责做好返还样品的登记入库和存储等相关工作;对于不符合返还要求的,将依据《月球样品借用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月球样品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和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应明确标注月球样品的编号,并注明“月球样品由国家航天局提供(Lunar Sample Provided by CNSA)”。
第二十八条使用月球样品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和申报知识产权,应在三个月内登录数据信息平台进行报备,由探月中心汇总并公布,以促进月球样品科研成果的共享。
第二十九条探月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定期对月球样品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三十条借用主体利用月球样品或月球样品相关科研成果和产品开展商业活动,应征得探月中心书面同意,并遵守《月球样品借用协议》。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借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条件,确保月球样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不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条如月球样品丢失,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探月中心报告;如发生污染、损坏等,借用主体需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探月中心将提请国家航天局和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国际合作
第三十三条月球样品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
第三十四条国家航天局鼓励开展基于月球样品的空间科学国际联合研究工作,促进成果的国际共享。
第三十五条探月中心按照国家航天局有关协议和批复,组织开展月球样品的联合研究、交流、展示、馈赠等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国家航天局和有关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航天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请登录国家航天局网站或中国探月与深空探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