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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其中深圳103项

时间:2021-02-18 22:45:54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117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其中深圳103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发布。该《决定》自2021年3月15日施行。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决定》涵盖交通工程审批、建筑行业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能源管理、文物保护等领域的117项待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其中,109项采取委托实施,8项采取下放实施。

2017年以来,广东通过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先后5次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单独向广州、深圳市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124项。此次调整实施117项省级行政职权,进一步提高了放权事项的“含金量”和“精准度”。

其中,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省级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符合条件的燃气火电项目、燃煤火电项目的核准等原来由省发改委实施的项目,委托由广州、深圳市相关部门负责。

基金会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委托广州、深圳市民政主管部门实施。省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调整为广州、深圳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领域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改为由广深两地实施。

在建筑行业管理领域,本次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核准、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等方面。

文物保护方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设立文物商店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等,也改由广深两地实施。

在此次调整的事项中,由深圳市实施的事项多达103项。赋予深圳更加充分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若干重大措施》的明确要求。

此次调整涉及深圳市的103项事项中,民政类3项、财政类1项、用地审批类5项、生态环境类47项、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类15项、能源类10项、建筑行业管理类7项、文物保护类15项;从类型看,共有行政许可53项、行政处罚13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事项34项;从调整方式看,委托实施95项,下放实施8项。

《决定》对深圳建设用地审批进一步扩权,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省管权限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省管权限土地征收审批,均由原审批机构广东省政府下放至深圳市。

《决定》同时赋予了深圳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比如为实现“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决定》将“省级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制定权”委托深圳市政府实施,拓展了深圳地方标准制定权限。

《决定》要求,广州、深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决定》强调,广州、深圳市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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