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解读丨“保险+期货”再登中央一号文件 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
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2021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中,农业保险依然是关注的重点。
降低保费县级补贴比例
《意见》要求,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
对此,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提高保障水平诉求强烈。相对于以往的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对地租等成本实现覆盖。收入保险则是在产量风险的基础上,将价格风险纳入。这些都是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的举措。
对于降低县级补贴比例,朱俊生表示,这一直以来都是政策导向。因为农业保险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然而产粮大县往往是财政小县,县里的财政支持力度相对有限,这使得相应地中央和省里的补贴也无法配套到位,因此激发产粮大县的参保积极性,需要逐步降低县里补贴比例。
中华联合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农险在产品创新领域实现了较快发展,中央探索试点完全成本保险、大灾保险、收入保险,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保障水平。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试点了特色农产品成本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推进扩大收入保险范围建立基础。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增多,以及保险公司产品研发能力增强,获得农险保障的品种越来越多,保险深度和广度得到有效提升,农险逐步从单一保成本向保成本和市场风险转变,保险品种也呈现出由中央补贴险种向“中央+地方”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农险产品创新更多融入外界行业的协同配合。如“保险+期货”等,在保障广大客户保险利益的大前提下,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了进一步分散,有利于农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2019年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这是农业保险管理体制与再保险机制的重大变革,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
2020年8月,银保监会批复同意财政部等9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而言,由财政部、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发起,注册资本161亿元,其中,财政部持股比例为55.9%,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朱俊生建议,要以农业再保险公司为载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构建平衡商业利益与政策目标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大灾风险分散与应急融资机制,形成直接保险、再保险、专项应急基金以及应急融资机制四层结构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保障农业保险体系的持续稳健运行。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对“保险+期货”做出重要指示,提出逐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2019年10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不断实现对“保险+期货”模式的创新升级。
例如,今年1月,生猪期货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朱俊生表示,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根据期货价格开发的价格保险产品,将价格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时向期货公司或其风险子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转移自身承担的价格风险。期货公司或其风险子公司对期权进行复制,通过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在期货市场的众多投资者中分散风险。这样,价格风险由农户转移到保险公司,再通过期货公司向期货市场转移。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期货”模式,实质上是在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既要确保农产品供给,又要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伤及农户及企业的问题,保险公司携手期货行业融合各自风险管理优势,利用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分散的新型农业保险。
(作者:李致鸿 编辑: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