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逐级申诉......关注一场特殊的听证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关注一起历时5年多才解决的案件,涉案双方是因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这其中既涉及了民事诉讼,也牵涉到一方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案件复杂,双方多年争执不下,直到2020年,一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打破僵局,了解一下案件的来龙去脉↓↓↓
历经多年申诉 案情到底复杂在哪?
申诉人名叫陈某升,案件涉及一家民营企业——福建龙岩连发铝业。2015年5月,陈某升以1400万元受让这家公司全部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时任连发铝业负责人王某江、吕某峰写下保证书:“保证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如果在股权转让后,公司被第三方追讨债务,保证人愿意承担一切保证责任,所有债务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保证人承担。”
然而,双方在完成交接手续后不久,陈某升发现,连发铝业公司还为另一家企业向银行贷款的2000万元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这家企业未还款,连发铝业公司因负有连带责任,导致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账户被法院冻结。
为了挽回损失,2016年5月,陈某升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江、吕某峰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陈某升胜诉,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然而,由于王某江、吕某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升并没有拿到转让款。
陈某升也曾向警方报案。2017年,连城县公安局以王某江、吕某峰涉嫌合同诈骗罪向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原案承办人 杨建华:根据我们刑事案件证明和起诉的标准,一定是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依法就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处理。如果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达到了起诉条件,也是可以重新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那这个一方面是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救济,又是对于这个案件嫌疑人的一种保护。
不服存疑不起诉决定 逐级提出申诉
此后,陈某升不服连城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逐级向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于这样一起案情复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要如何做到让涉案双方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针对疑难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渐成常态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关乎人民群众的揪心事,人手再紧也要做到,工作再难也要做好。针对申诉多年的疑难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开展公开听证会,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
公开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020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最高检领导、省级院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通过示范效应推动这项制度落实。
四级检察机关人员悉数到场 聚焦两大问题
公开听证,进一步倒逼检察机关规范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20年10月,陈某升刑事申诉案在福建福州举行听证会。在这场听证会上,针对两大问题,申诉人与原承办检察官展开激烈辩论。
四级检察机关人员悉数到场
听证会现场,从最高检,到省、市、县四级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悉数到场。公开听取申诉人陈某升、原案被不起诉人吕某峰及其代理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听证会的焦点问题就是本案为何检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认定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是股权转让方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申诉人陈某升直言不讳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申诉人 陈某升:我不服三级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素,一个是骗,一个是非法占有目的。第一个骗很简单,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担保债务,这个骗很明显的。第二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担保的情况下,把转让款骗到自己名下去了,然后又取现转移。
隐瞒资金去向 能否成为非法占有证据
据福建检察机关介绍,吕某峰、王某江在收到转让款后分两次提取现金,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初期拒不交待资金的真实去向。这些钱到底去了哪里不得而知。在申诉人陈某升看来,这就是对方“非法占有”的证据。而福建检方则持有不同的观点。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原案承办人 陈锋:经审查,吕某峰到案后,关于转让金去向的数次供述前后不一,目前转让金的去向不明。原案证据无法得出转让金被恶意转移的结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申诉人 陈某升:没有说出(转让款)去向还不是隐匿吗?什么无法得出(转让款)恶意转移去向的结论。说明他们取现转移收到效果了。你们不知道他取现哪里了,这不是隐匿转让款了吗?我都不知道该怎么理解。
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有哪些
此外,福建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依据还有:“王某江、吕某峰是否在转让股权时明知被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存疑;王某江、吕某峰是否是连发铝业实际控制人存疑;连发铝业在担保责任中实际财产损失不确定等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原承办检察官 陈锋:原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江、吕某峰在连发铝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明知华益塑胶于2015年4月7日续贷两千万元,及华益塑胶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的事实,无法认定王某江、吕某峰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但对于原承办检察官的回应,申诉人陈某升并不认可。
申诉人 陈某升:从证据上来看,他们是否知道这个公司资金链断裂,不影响他隐瞒担保债务这个事实。这个(担保)债务怎么没法确定,没法确定难道就可以说就没罪吗?
原承办检察官与申诉人在听证会上展开辩论,这起申诉案仍有疑点需要阐明,而此时听证会上还有一群特殊的听证员。
最高检发布相关规定 规范推进检察听证
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范推进检察听证,对听证案件范围、听证会程序、听证员意见效力等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其中特别提到的,听证员是听证会的重要成员,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独立发表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提升检察办案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也让案件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依法处理的结果。在福州的这起申诉案中,有五位听证员,其中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媒体人员等。
听证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首先向检方发问。
听证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连发铝业)实际控制人到底是不是王吕二人,检察机关认为存疑,这样一个存疑的问题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
对此检方称,谁是实际控制人,关系到犯罪主体的确定。而现有证据表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江、吕某峰虽然是连发铝业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二人持有全部股份,但该公司是家族企业,关系复杂,实际出资者、经营决策者可能另有其人。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原案承办人 杨建华:如果有幕后主使,幕后主使他指使这些人做事,他是否有通谋行为,有通谋那就是共犯,没通谋他可能只是一个工具。考虑这个问题,所以我们才会说这个案件的实际控制人存在疑问。所以这个合同诈骗如果成立,(犯罪)主体可能存在疑问。
最高检特约监督员洪波作为听证员,问题则指向检方如何界定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关系。2019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个股权转让存在民事欺诈行为,并且撤销了股权转让协议。
听证员 全国人大代表 最高检特约监督员 洪波:(法院)已经认定的民事诈欺,那么你认为结合本案具体的证据或者某一个事实,能够得出一个结论说这种民事诈欺不至于导致刑事上的合同诈骗,这样的一个证据或者事实,你把它明确为哪一点?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原案承办人 陈锋:合同诈骗和民事纠纷最重要区别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那么在本案当中,王某江、吕某峰主观上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目前这一块情况应该是存疑的。
除了向检方提问,申诉人陈某升在受让连发铝业股份之前有没有做过尽职调查,也是听证员关心的问题。
听证员 全国人大代表 最高检特约监督员 洪波:按照通常做法,股权受让方都会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做一个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债务情况。你这个案子的尽职调查有没有做?
申诉人 陈某升:没有做,如果有做就不会被骗了。
听证员轮流提问 并形成评议报告
检方“存疑”不起诉是否站得住脚?申诉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如何督促股权转让方尽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归还转让款?听证员针对相关问题轮流提问,并经过集体评议后形成评议报告。
听证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这个案件,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就是针对疑罪案件作出的一种决定。所谓疑罪呢,就是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的悬疑状态。体现在检察环节呢,那就是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当中,体现了一种慎重起诉的原则,对此,我们予以肯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对此案进行评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对申诉人陈某升申诉纠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决定、纠正连城县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最高检不支持申诉决定 理由主要有五点
最高检不支持申诉决定的理由主要有: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江、吕某峰于2015年5月12日与申诉人陈某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1400万元转让款的故意。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江、吕某峰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转嫁连发铝业担保责任的故意。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江、吕某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实施了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
4、连发铝业转让申诉人陈某升前的实际控制人存疑。
5、从法律后果看,担保责任一方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导致担保人财产损失。
对于最高检作出的不支持申诉决定,申诉人陈某升、原案被不起诉人吕某峰及代理律师当场表示服从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将尽快以实际行动达成和解。
被不起诉人代理律师 张伟文:争取能够和解掉,能够履行法院的判决,做到案结事了。
申诉人陈某升:民事上面就按民事执行,刑事上尊重检察院的最终决定。
涉案双方达成和解 申诉人拿回全部转让款
听证会结束后,在各级检察机关努力下,涉案双方达成和解。目前,申诉人陈某升已按达成的协议拿回全部转让款,涉案企业也已平稳交接,生产经营逐步走上正轨。
申诉人通过听证会,纠结多年的疑问得到了答案,案件也有了最终的结果。公开听证,以案释法,就是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听证员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韩正武:今天这个选题,实际上在理论界也好、在实务界也好,都是非常有争议,也非常有意义的。民事欺诈跟合同诈骗的区别,这么一个很前沿的问题,最高检能够直面热点,体现了他的智慧,也体现了他的勇气。
(编辑 赵羽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