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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金融圈!A股公司财务总监辞职,敲诈董事长3000万

时间:2021-03-07 12:46:46 | 来源:《财经》新媒体

原标题:震惊金融圈!A股公司财务总监辞职,敲诈董事长3000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一份裁判文书震惊金融圈。

根据这份裁判文书披露,2018年底,正当A股上市公司西藏旅游摆脱亏损、积极做大资本运作的关键时刻,却忽然接到了一个敲诈勒索电话,对方声称掌握了该公司以前资本运作的问题。敲诈人在拿了269万后继续开口说要3000万,在随后的交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最终,西藏旅游选择了报警。

意外的是,打电话敲诈勒索的竟然是西藏旅游前财务总监魏某林。魏某林也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匿名电话敲诈:

我知道公司以前资本运作问题

2018年12月左右,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忽然接到一个来自沈阳的匿名电话。

郝某回忆称,电话中,对方讲到了西藏旅游公司以前资本运作的一些问题,“我当时就判断,对方应该是公司以前财务方面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方来电话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我将这些情况汇报给公司老总赵某,并通过公司传话给原公司董事长欧某。”

原来,欧某在2002年至2018年6月期间为西藏旅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国风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而国风集团曾是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7年6月,魏某林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017年12月31日,魏某林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

不过,2018年4月,魏某林发现西藏旅游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更,欧某不再担任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认为欧某曾承诺给予股权激励是在欺骗。

于是,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以任职期间发现的欧某做董事长期间虚增资产、返利套取现金,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情况向证监和税务部门举报,也打电话将这些情况告知西藏旅游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郝某。

“西藏旅游公司是上市公司,如果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不管内容是否属实,一些正在做的大的资本运作就要暂停,一直等到调查完毕后才能重新启动。”郝某认为,由于对方所说的事情是新任高管接手之前的事,肯定要以前的董事长欧某去解决这些问题,而对方打电话给他就是想通过现任董事长向欧某传递压力,把欧某拉到谈判桌上来。

随后,郝某跟公司现任财务总监罗某一起,将此事汇报给董事长赵某。

西藏旅游公司对于此事非常恐慌,因为现任董事长不能判断其内容是否属实,怕公司受到影响产生较大损失。赵某称,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连续亏损被戴星ST了,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新奥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正准备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旅游公司摆脱亏损、‘摘帽摘星’。”于是,赵某就电话联系欧某询问情况,欧某对其称公司没有问题,不要去理这个人。

不过,2019年1月21日,西藏旅游公司收到了西藏证监局给公司发的邮件,要求公司开展自查,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回复。“要求核查的内容与之前上述电话中所说的内容差不多,魏某林也承认是他举报的。”赵某称。随后,该公司按照要求逐条进行了核实回复,后来也收到了证监部门的回复,确认公司没有任何问题。

敲诈勒索金额从500万到3000万

资料显示,西藏旅游是西藏本土第一家上市企业,长期以西藏旅游业为主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服务、西藏人文地理挖掘、文化传媒服务的综合性公司。公司拥有包括巴松措旅游区、雅鲁藏布大峡谷入口段旅游区等西藏著名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

然而那几年时间里,西藏旅游正面临退市风险,董事长也在4月发生了变更,由欧某变为赵某。

资料显示,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连续2年亏损,被戴星ST了。2018年5月2日,“西藏旅游”变更为“*ST藏旅”;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的交涉中,魏某林提出:自己以前在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手上掌握了公司以前资本运作上不规范的证据,要举报,要求给他3000万元以上才能撤回举报。

谈判中,魏某林称,“自己手中掌握的违法违规材料,已经举报了,给钱就撤回并且不再举报。”同时,魏某林认为,他知道公司现在处于“摘帽摘星”的关键时期。

经过几次商谈,最后确定给魏某林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某林银行账户。

2020年7月,魏某林发微信要求欧某按照保密协议付款,并称“你新公司要上市对吗?这事办成了你给我800万也不多呀”。

不过,欧某回复称“你打算趁新公司上市,再敲一次?开价800万,不会吧”。魏某林则称“今天你再不按协议约定付款,江苏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会收到含新旧内容的资料,你没有按约定付款责任全部自行承担”。

对此,欧某认为魏某林出尔反尔,“不来当面保证退回举报信并承诺以后不再举报,绝不付款”。而魏某林则说:“我在西藏旅游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很多重大决策都是背着我,公司对我不好;我如果撤回举报就把个人信誉抹黑了,连代账都没有人敢用我,你公司上市股票溢价几十亿到上百亿,你花小钱办大事,如果你有1000元给我2.5元你肯定答应,你就给我2500万元,按比例算才千分之二点五,只是大家都没有看开吧。”同时,魏某林称,“我在沈阳,你先付我1500万元,收款后我转给我爱人后去机场,飞机淮安落地再给500万元,不举报协议发给你后,把213万元保密费和500万元付给我。补偿从3000万元、800万元降到500万元,我已经仁至义尽。”

2020年7月12日,魏某林再次向欧某的下属李某发微信表示:“永不举报的前提是2731万元全部付款,不全部付款可以举报,要保证我全家安全,不得故意提及举报事项损害我声誉,要写在永不举报协议中。”

欧某认为魏某林没完没了。于是,7月13日选择了报警。

被判11年,退赔269万

被告人魏某林,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最终,魏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某林向被害人欧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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