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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反垄断要打七寸:代表委员热议大数据潜藏风险

时间:2021-03-08 14:49:12 | 来源:时代周报

文/夏子轩

全国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反垄断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议焦点。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表示,坚决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近年来,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巨头加速向金融领域渗透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金融服务生态,激发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力,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这些创新也引发诸多争议。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垄断优势,在未获得用户充分授权下,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比如将采集到的社交性数据应用到金融业务。此外,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遍不足,加大了自身权益被侵犯的风险隐患。

对此,3月5日,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博士后郝志远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反垄断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促进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握海量用户数据,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导致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失效。

3月2日,民盟中央以集体提案的方式建议,要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巨头进行特别监管,防止垄断和“大而不能倒”问题产生;还建议将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大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库,实行备份和安全管理。

互联网金融反垄断在路上

艾瑞咨询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5.4%和38.8%,两家合计占比达94.2%,其余200余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份额不足10%。

郝志远认为,垄断会造成市场不正当竞争,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垄断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高科技“暗箱”,不利于监管穿透,存在监管套利。这些公司金融业务相互交错、关联性强,极易发生风险传染。

随着金融监管的逐步趋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贷款政策将受到限制。

在2020年7月,银保监会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初步建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虽然《办法》在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监管层时隔8个月再度发文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

《通知》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方面明确提出定量指标,监管标准得以细化。与此同时,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同样被纳入监管范畴。

对于监管部门的政策考量,郝志远认为,一方面要突出监管的一致性,促使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在同样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等监管要求下开展金融业务,引导银行和互联网平台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要突出监管的特殊性,重点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大而不倒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3月2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开表示,将把防范风险作为金融业的永恒主题,监控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

反垄断控风险政策或趋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其中,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54亿,占网民整体的86.4%。庞大的用户群体为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天然“土壤”,如何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实行有效监管成为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

为防范互联网平台金融垄断风险,提升金融服务业效率,多位两会代表提出建议。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对外表示,在运营过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存在潜存网络安全隐患。一旦后台数据被恶意攻击,就会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盗,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东亚银行联席行政总裁李民斌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利用资本和技术优势掌握大量数据,做大平台经济,容易形成市场主导地位,造成市场挤出效应,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获取超额收益。

徐诺金表示,互联网平台不能用对传统金融的方式去监管,监管应制订出一套新的适合互联网平台发展规律的监管方式:既防止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风险出现,又能保持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活力和创新机制。

亦有业内人士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大力规范整治重点业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努力跑在系统性风险前面。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崔瑜在上海团全体会议上表示,要强化数据监管功能和金融数据场景应用监管,完善金融数据分类定级行业标准建设,提升数据要素的生产效率、降低风险。

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上,徐诺金建议,推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数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断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约束、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李民斌则表示,监管机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考虑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相应的竞争法实施细则或指南,精准打击阻碍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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