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享受海南自贸港15%个税优惠政策,要这么操作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微信公众号
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中央给予海南的一项重磅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后,海南自贸港将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1年1月1日—3月31日,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详细操作见《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经营所得B表)操作指引(WEB端)》(附件1)、《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经营所得C表)操作指引(WEB端)》(附件2)。如您在2021年3月1日前已办理经营所得年度申报,请更正申报并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1年3月1日—6月30日,为错峰办税,建议您于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之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详细操作见《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APP端)》(附件3)和《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WEB端)》(附件4)。如您属于非居民个人,请携个人身份证件前往扣缴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
咨询电话:0898-12366、400-7112366
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答
Q:什么是来源于海南的所得?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一条规定,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Q:2025年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同时,高端人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紧缺人才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Q:如何办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四条规定,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
Q:为什么不可以在预扣预缴阶段直接按15%的优惠税率进行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日常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预扣预缴申报。
Q:什么是实质性经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Q:居民个人的政策优惠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四条规定:
综合所得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