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二选一措施,处罚升级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办法》有不少调整更新之处,尤其在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上,增加了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处罚力度也有所升级。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正式的《办法》在平台二选一的规制上更多聚焦在列举常见的平台胁迫商家二选一的常见措施,规制思路更清晰。
明确不得禁止、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多平台经营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是第三十一条对“二选一”作出规定,并允许一定条件下平台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独家合作关系”。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写道: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刘旭认为,征求意见稿尝试认定平台与商家自愿达成“二选一”具有合法性(即条款中表述的独家经营合作关系),这样的认定容易引发误解,不利于适用《反垄断法》调查平台通过导流等措施与大量商家签订这类所谓“自愿的”排他合作协议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
而正式发布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刘旭称,正式的《办法》在平台二选一的规制上更多聚焦在列举常见的平台胁迫商家二选一的常见措施,规制思路更清晰。
在答记者问中,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专门对“二选一”作出回应。该负责人表示,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此次《办法》中的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对平台强制“二选一”的处罚力度升级
在征求意见稿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的(即前述有关“二选一”问题的条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正式发布的《意见》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显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对平台二选一的处罚力度和《电子商务法》持平了。”刘旭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希望总局能够组织地方市监局开展学习,统一执法处罚的尺度,提高透明度,增强与消协的合作,更好地落实好这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