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谁行为 谁被告” 最高法重申行政强拆诉讼被告资格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违法强拆情形下的被告资格进行了明确。
最高法介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确定规则把握不准确;一些当事人为了提高管辖级别,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况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导致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出现激增态势,也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据此,新规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作了重申,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编辑 邵希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