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按规定买卖新美星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何云涛收深交所监管函
7月5日,深交所官网披露《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何云涛的监管函》。监管函称,何云涛及一致行动人何德平、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11月4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持股比例由66.00%降至60.89%,其中何云涛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592万股新美星股份,占新美星总股本的2.00%。深交所称,何云涛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新美星股份比例累计变动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新美星股份,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