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佛山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新规:年满16周岁孤儿可独立申请
7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号发布对新版《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解读。
《实施意见》最大亮点是对部分特殊群体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新增规定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可以独立申请。新市民中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将社保缴纳条件放宽至仅需申请时已在佛山连续缴费满6个月,而其他申请人申请时需已在佛山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或者5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佛山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在佛山工作非户籍大学生实施的人才租房补贴政策形成互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2020年6月印发的《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0〕26号,下称原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佛山各区均反映租赁补贴申请条件门槛较高,导致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多,部分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群众无法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另外,申请人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较为复杂,降低了申请人的申请意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实施意见的执行落实。因此,为了提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政策的适用性和实操性,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设置有别于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条件,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并在修订后的政策中对申请对象认定、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算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持有佛山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可申请
此前的7月12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明确,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发放的货币补贴,用于申请人在市场租赁住房,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提升其居住条件和质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由各区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
符合佛山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佛山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均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佛山居住,持有佛山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
《实施意见》明确了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并对例外情况一并作出规定。对户籍和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不同的申请条件,同时针对户籍中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支持。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告失踪等)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也可以独立申请。
新市民领取租赁补贴累计不得超过5年
《实施意见》确定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在30平方米-60平方米之间。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共同申请人,都要求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其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佛山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及现自有住房建筑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此外,具有佛山户籍的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在佛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补贴的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佛山户籍且在佛山工作或居住。
《实施意见》提出3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特殊情况:
1.非佛山户籍的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佛山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佛山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
2.申请人子女户籍因就学迁出佛山且尚未毕业,或毕业后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能提供佛山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其他可以反映其在佛山长期居住佐证材料的;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因服兵役迁出佛山的,服役期间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实施意见》还表示,具有佛山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在佛山稳定就业,申请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佛山租赁住房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
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按以下标准分档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佛山各区结合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新市民家庭或个人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领取租赁补贴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时间累计计算)。
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可作为住房保障资金
《实施意见》完善和优化了申领流程。申领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按照其承租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凭证等材料,向指定受理机构提交租赁补贴申请。(2)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月补助、按月或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该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3)租赁补贴协议期满,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续签;若在前述规定期限后才提交续签申请,按新的申请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佛山各区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并根据相关资金用途要求用于租赁补贴发放:(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社会捐赠的资金;(七)可以纳入补贴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