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市教育局:监管主体超20个,K12教培机构应在银行开设“专户”
图片来源:图虫记者 | 查沁君
7月20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的“培训机构”,包括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考试培训(人才招录考试和资格证考试)、语言能力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研学旅行培训、涉外课程及考试培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
具体监管包括,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关于收费时长的提法有所改变。此前国务院发布的校外培训风险提示以及监管文件的说法是“不一次性缴纳超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
授课内容方面,《意见稿》强调,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培训生源。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园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办班或举办“密考”等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招生广告层面,《意见稿》明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开设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进行虚假不实宣传,误导学员及其监护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在收费上,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培训机构须以本机构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
鼓励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内容为“预付费有风险,请谨慎付费”,并载明监督举报电话。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选取一家银行开立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户),并授权银行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推送专户相关信息。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向培训机构学员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次的监管主体涉及20多个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部门、网信、发改、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建设、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金融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社会组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等。
此外,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均拟成为教培机构监管主体之中,负责所辖区域的教培机构常态化管理。
日前,广州市教育局还发布《警惕校外培训机构风险提示书》,近期广州出现个别语言能力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卷款跑路的现象,有部分家长超前预交了较大额的培训费用。提醒广大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时,要警惕无证无照培训机构、警惕超长超期预收费、警惕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及时索取合法收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