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煽动他人分裂国家,香港高院裁定首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男子罪成
综合香港“东网”、“头条日报”报道,香港高等法院27日下午3时裁定,首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男子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罪成。该裁决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一致作出,案件将押后判刑。
据报道,本案24岁的被告唐英杰涉在2020年7月1日驾驶插有“港独”标语旗帜的摩托车,冲越警方防线并撞倒3名警员。他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已完成15天的审讯。27日,高等法院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作出了裁决,被告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罪罪成,案件押后至29日早上10时进行求情及判刑。
据控方介绍,被告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指的是,他于2020年7月1日在香港东区海底隧道至湾仔谢斐道和柯布连道交界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动罪”指的是,唐英杰于同日同地,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致3名警员重伤。
唐英杰犯罪现场(“星岛日报”图)
恐怖活动罪的交替控罪“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指的是,唐英杰于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湾仔谢斐道近柯布连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编号为TV7283的电动摩托车,引致3名警员身体受严重伤害。
报道称,控方在此前的陈词中指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中的“煽动”,是指被告是否作出了与他人沟通的行为,控方无需证明该沟通是否事成。“恐怖活动罪”的犯罪元素是“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及“以其他方法危害公众安全”。控方又指,当日被告驾驶摩托车冲破警方4道防线,与警员最接近的距离不多于2米,而摩托车属致命武器。现场周围有路人与被告之间存有交流。综合被告针对警方、插上“港独”口号的旗帜等行为,反映他有意宣传政治理念,以及胁迫中央政府的意图。
辩方则主张,对于此案涉及的“港独”口号应有不同解释;至于“恐怖活动罪”,被告驾驶时有意避开警员、曾刹车、身上携有帮助他人的急救用品,故不存在恐怖活动的行为。
法官杜丽冰庭上宣读简短裁决理由,称展示“港独”口号的旗帜,可引致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被告在案发时明知此意,是有意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被告没有在警方的防线前停下,最终撞向警员,其行为是故意挑战警方,而警方则象征香港的法律和秩序。被告的行为涉及严重暴力,危害公众安全,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
3位法官在书面裁决中指出,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认为警方在涉案4条警方防线前均提出合法指引,如大声叫喊或手势示意,指示被告停车,但被告无视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条防线发射的数发胡椒球弹。3名法官认为被告在冲越每条警方防线前理应停下,但被告却故意冲越警方防线,车辆与警员仅距离一至两米,还在冲越每条警方防线前后均加速驾驶,最终撞向在第4条防线的3名警员。
(编辑:Y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