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部门:汽车数据坚持默认不收集原则,并车内处理及脱敏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根据《规定》,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二)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三)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四)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以下事项:(一)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二)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三)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四)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的规则;(五)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六)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