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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刚收到警示函,福莱蒽特如何面对证监会面审?

时间:2021-09-07 17:46:07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10天前刚收到警示函,福莱蒽特如何面对证监会面审?

9月9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莱蒽特”)即将IPO上会。公司拟沪市主板上市,公开发行不超过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IPO日报发现,本周四就要接受证监会面审的福莱蒽特,在10天前,却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

收到警示函

据了解,福莱蒽特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分散染料,用于涤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

2018年-2020年(下称“报告期”),福莱蒽特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3647.7万元、110226.85万元、99794.18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2584万元、25830.58万元、19250.82万元。

可以看出,在上述时间段内,福莱蒽特的业绩呈现波动的状态,其中2020年无论是营收还是净利均同比下降。

对此,福莱蒽特表示,公司2020年的业绩下滑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如“新冠疫情”持续恶化、下游纺织行业等需求进一步萎缩,可能产生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且不排除业绩下滑幅度超50%甚至亏损的可能。

福莱蒽特于2020年6月4日提交了申报稿,因此记者也能观察到福莱蒽特2017年的业绩。

资料显示,福莱蒽特2017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16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2亿元。

可以看出,加上2017年的业绩,福莱蒽特2017年至2019年实现的业绩均保持良好的上升势头。

然而,不巧的是,证监会似乎对福莱蒽特2017年的业绩“有话要说”。

2021年8月27日,证监会官网公示了《关于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将补缴所得税滞纳金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17年多计净利润501.64万元、收入确认方面合同订单不完整且客户签收单等重要单据缺失、部分人员薪酬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在福莱蒽特即将接受证监会面审前不久,其却受到了证监会的警示函。

数据来源:证监会官网数据来源:证监会官网

那么,福莱蒽特的上市之路是否还会一帆风顺?

股权集中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IPO日报还发现,福莱蒽特存在控制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福莱蒽特成立于1998年,由俞万茂、俞永明、俞亦兴出资设立。

2004年8月,李百春、李海鹰收购了俞万茂、俞永明、俞亦兴合计持有的福莱蒽特100%的股权。

2006年7月,李海鹰将其持有福莱蒽特全部的股权转让给了李春卫。

李百春及李春卫为姐弟关系,且自此之后,李百春及李春卫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始终控制福莱蒽特70%或70%以上的股权。

同时,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4.67%和3.67%的股权,并通过福莱蒽特控股和宁波百灵间接持有公司38.97%和13.75%的股权。李百春还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灵源投资38.34%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07%的股权。两人合计持有公司74.12%的股份,为福莱蒽特的实际控制人。

对此,福莱蒽特表示,虽然公司通过采取制定并实施“三会”议事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但公司仍无法排除其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实施不当控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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