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国联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者,因为它不是人
近日,美国联邦法官Leonie Brikema裁定:根据《专利法》,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的发明者。Leonie Brikema在裁决书中表示,法律仅允许“个人”(individual)拥有专利,人类属于“个人”,机器不是。
该案由美国人工智能专家史蒂芬·L·泰勒(Stephen L. THALER)博士提起,其认为人工智能系统DABUS(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统一感知自动引导设备)产出了Neural Flame(一种以新颖且富有创意的方式闪烁以吸引注意力的警示灯)和Fractal Container(一种基于分形几何的饮料容器),应该允许其被列为专利中的发明人。
DABUS发明的分形食品容器,有利堆叠与机械手臂操作。透过特定模式模仿人类神经活动、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示灯。本次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的裁定是针对Thaler在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后,于2021年8月6日向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
Thaler提出,他申请此专利就是想得到一个正式声明,即专利申请不应该在没有自然人参与的时候就被拒绝,“当人工智能满足发明人的标准时,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申请应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
在诉讼中,Thaler称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该采纳国家专利计划委员会(National Patent Planning Commission)1943年一份报告中的原则“专利性应根据对技术进步的客观贡献决定,而不是主观地由完成发明的过程来确定”,促使美国的专利系统向现代模式转变。
而法官Brikema则表示,“对于AI机器在专利法下是否有资格成为创作者,明确的答案就是‘不行’”。他认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未来AI细致复杂的程度可能可以媲美公认的发明人资格,但“这样的时刻尚未到来。一旦时机来临,将由国会决定如何扩大专利法的适用范围”。
DABUS是美国人工智能专家Thaler研发的具有人工而非生物的神经网络AI系统,其能够将简单的概念自主地组合成更复杂的概念,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记忆,并最终表达这些想法的预期结果。换句话说,DABUS具有类似于人脑的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创作能力,通过其内部存储的大量数据以及类似于人脑的智能运算体系,DABUS能够独立地形成新的发明创造,产生人类预期之外的创造性成果。
Thaler近期分别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等提交专利申请,称它们的发明人是“DABUS AI”。此前,这项申请在英国、欧洲基本上都以DABUS不是自然人为由被拒。2021年7月29日,此项申请在南非被批准,成为人工智能发明者的世界首项专利。
在澳大利亚专利局,此项申请也被驳回。但其后专利申请人诉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2021年7月底发布的判决书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DABUS为专利发明人。该名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在我看来,根据法律规定,发明者可以是人工智慧系统或装置。这与专利法规定一致,也符合推动创新的精神。”目前,澳大利亚专利局还在再次申诉中。
在中国,据“DABUS”案件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隆天知识产权公司称,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就DABUS的发明人身份问题签发了补正通知书,指出将DABUS作为发明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