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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积极支持中国仲裁机构改革创新,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时间:2021-09-14 15:46:16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积极支持中国仲裁机构改革创新,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郑青亭 北京报道 9月14日,“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开幕式上表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互影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涉及航运、贸易、投资、服务等领域的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在危机中育新机,在变局中开新局,推动中国商事仲裁机构发展和商事仲裁制度创新,促进新时代国际争端解决的合作与发展,成为我们共同面对的时代命题。”

陶凯元说,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法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支持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展望未来,她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监督仲裁,着力提升涉外司法水平,积极参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提出高质量立法建议,促进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为完善中国仲裁制度,提升中国仲裁公信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积极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陶凯元表示,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支持中国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和努力,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机构。2018年6月2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要求,分别在深圳、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分两批选聘了来自25个国家的53名国际商事委员。同时,构建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首批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五家国际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等两家国际调解机构。今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证据交换等纠纷解决全流程线上办理服务,有力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落地见效。

二是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统一司法审查标准。2018年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多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实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规则,统一裁决执行标准等,有力提升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2018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6301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报核案件606件。其中,审结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规则意义的案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英属维尔京群岛运裕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仲裁条款的成立独立于主合同的原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布兰特伍德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首次确定了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裁决之籍属。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中英文版《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进一步统一了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也有利于中国仲裁法治的国际传播。

三是支持仲裁制度创新,促进中国仲裁事业国际化发展。自2015年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提出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等创新举措。今天,即将发布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将是仲裁国际合作的又一创新实践。

准确适用《纽约公约》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检验一国司法水平的重要窗口。”陶凯元指出,中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遵循条约善意履行原则,秉持《纽约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司法立场,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公约适用方面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事由审查,准确分配举证责任。中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对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不审查裁决的实体法律依据。对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事由,坚持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的原则。

二是依法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中国法院积极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信息管理服务全球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一案中,准确查明和适用新加坡法律及判例,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三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严格依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地法律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参与仲裁程序、提出抗辩等正当程序权利。例如,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贸达商品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裁决一案中,法院认定由两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通知送达签约代表的邮箱、对多份合同进行合并审理均符合协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裁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拒绝事由。

四是严格把握公共政策,审慎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中国法院坚持《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的违反公共政策,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以及危及中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防止公共政策条款被滥用。

推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国际公信力的提升

对于未来的重点工作方向,陶凯元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围绕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推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国际公信力的提升,谋划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设更加高效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调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将适时调整报核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将部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核权限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

二是形成更加统一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等多种方式增强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集中研讨了新形势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各类疑难复杂问题,将于年内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进一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

三是打造更加友好的国际仲裁法治环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吸收域外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进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平台,同时加快平台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促进仲裁与调解、诉讼的有机衔接。积极支持中国仲裁机构改革创新,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北京、上海、海南法院将用足用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健康发展。

(作者:郑青亭 编辑:陈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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