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存量非住宅改建租赁房: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来源:澎湃新闻
9月27日,澎湃新闻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获悉,天津住建委起草的《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9月23日-10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范围是天津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导意见》要求改建后的项目可促进租赁住房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改建项目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此外,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此前,多地已出台“非改租”方案及建设标准。今年7月,厦门出台的《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要求,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此后,重庆市出台了《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技术标准[d1]》。重庆规定改造后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不应小于10年;改造项目可供改造规模不宜少于50套(间)。项目改造应集中设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改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6%,且不应小于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