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发布IPO辅导监管规定: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辅导人员中需包含1-2名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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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全市场推进注册制创造条件,9月30日晚,证监会研究制定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下称《辅导规定》)。
《辅导规定》共27条,对辅导目的、辅导验收内容、 辅导验收方式、辅导验收程序、加强科技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辅导规定》指出,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辅导验收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辅导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二是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三是辅导机构引导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监管机构如何验收辅导工作?《辅导规定》显示,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材料、现场走访辅导对象、约谈有关人员、查阅公司资料、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辅导规定》明确,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工作用时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辅导机构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此外,《辅导规定》还规定,辅导人员中需包含1-2名保荐代表人;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被撤销、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因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得提交辅导验收材料。此外,辅导对象可以在辅导协议中约定,在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期间,辅导对象可以解除辅导协议。
《辅导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表示,以其发布实施当日辅导机构是否提交辅导验收材料进行“新老划断”适用。
具体而言,对于尚未完成辅导备案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需按照《辅导规定》要求准备或补充备案材料,并履行后续程序;对于已完成辅导备案,尚在辅导过程中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需按照《辅导规定》要求开展辅导工作并定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对于已提交辅导验收材料的辅导对象,各派出机构按照原做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