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看 | 国家网信办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记者 | 鲁智高
10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显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包括: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2、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3、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4、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5、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而在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时,将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1、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3、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4、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5、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6、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7、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如果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1、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3、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如果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如果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