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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规则深读|一文读懂2件规则及31件细则规定十大要点

时间:2021-11-03 14:47:25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北交所规则深读|一文读懂2件规则及31件细则规定十大要点 来源:澎湃新闻

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全部发布。

11月2日深夜,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及31件细则指引指南,自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

而在此前的9月17日,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业务指南。10月30日,北交所发布了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

至此,北交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

最新发布的2件基本业务规则和31件细则指引中,在上市交易、会员管理、交易转让、停牌披露、激励回购、限售安排等方面都作了哪些安排?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

要点一:精选层平移公司平移首日实施30%的涨跌幅限制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指出,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平移当日,其股票交易实施3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以精选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前收盘价。

指数方面,北交所表示,本所指数发布前,以北交所全部上市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

其中,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异常波动指标连续计算。

要点二:北交所会员应严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进行客户分类管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要求,会员开展北交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北交所要求,会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客户提供本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时,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投资者准入条件、风险揭示方式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准入条件的客户,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

同时,会员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客户分类与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的管理机制。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评估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此外,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点三: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指出,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

其中,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但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同时,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交所指出,可以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具有6种情形之一,分别是:

一是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

二是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是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是根据经北交所认可的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协议转让。

五是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

六是北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四:申购前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资金账户,网上投资者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量的5%

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北交所提交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股票公开发行询价、申购的书面申请。

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时,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 股或其整数倍且不得超过9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报无效。

同时,投资者参与申购,应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次。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以第一笔申购为准。

此外,网上投资者进行申购时,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量的5%,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资金方面,投资者在申购前,应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应确保其有足额的申购资金。投资者申购申报经北交所交易主机确认后生效,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要点五:严格控制停牌时间,不得滥用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表示,上市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申请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严格控制停牌时间,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信息保密义务。

停牌时间方面,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可以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以对相关方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不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按规定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等文件前,不得披露所筹划重组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泄露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停牌。

此外,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复牌前披露截至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前10大股东的名称、前10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所持股份类别、股东总人数。

要点六: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北交所上市公司均应当披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表示,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同时,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此外,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部分详细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同时规定,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要点七:股权激励授予股票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需说明

股权激励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显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合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并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进行说明。

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方面,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要点八: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回购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活动。

同时,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此外,回购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要点九:董监高办理持有股份总数的25%解除限售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

限售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规定,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一千股时,当年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解除限售,原则上在每年2月底前向本所提出申请,计算基数为上一年末股东的持股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按新增股份的75%及时办理限售。

要点十:下一步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的业务规则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的适用要求等相关业务规则,持续做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

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培训、投资者教育、会员接纳等规则实施的准备工作,为北交所的顺利开市和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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