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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公司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重灾区”

时间:2021-12-26 22:45:25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白皮书: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公司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重灾区”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审理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前提。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往往源于股权权属形式上的记载登记与实质不符,原告请求确认恢复至实质状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未将股东名册及章程的记载作为唯一的设权标准,而承认了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这使得“对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更加复杂、多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近日发布《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审判白皮书》。

股权代持类占比最高

白皮书显示,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去除管辖、执行、指令审理以及纯粹股权转让类纠纷,有效案件共计94件, 其中,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93件。从结案年份来看,2016年为14件,2017年为8件,2018年为42件,2019年为19件,2020年为11件。2018年出现峰值,2019年、2020年持续回落。

按照引起股东资格“名实分离”的原因进行分类,分为股权代持、冒名、企业改制、出增资、继承、让与担保六类,其中,股权代持47件,冒名16件,企业改制19件,出增资6件,继承4件,让与担保2件。

代持类案件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体,占50%。

冒名类指因自然人或公司的名义被他人冒用,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占17.02%。

企业改制类案件占20.21%,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身份与股东资格的特殊关联,国有资产转让后发现未将标的股权纳入评估范围、未及时按规定办理股票的电子化确权手续等情形。

出增资类案件指股东因出资或者增资的决议效力问题,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引起股东资格的争议,占6.38%。

继承类案件是继承人对公司股东资格争议主张权利时引发的诉讼,占4.26%。

让与担保类案件仅有2件,占2.13%,但均于2020年结案,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明确股东资格不属于债权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成为原股东反击债权人的诉讼策略。

关于自然人、企业作为原告的比例,自然人为63件,占67.02%,企业为31件,占32.98%。股权代持、冒名、继承、让与担保的原告为自然人的占比较高。

其中,在47件股权代持类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案件39件,占82.98%,自然人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比例,远高于企业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在16件冒名类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案件14件,占87.5%。

近半数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0万元

白皮书显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股东资格“名实分离”的多发地。

在94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71件,股份有限公司4件(含商业银行1件),股份合作制企业17件,外商企业2件。在47件股权代持类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42件,股份有限公司3件(含商业银行1件),外商企业2件。在16件冒名类案件中,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占比100%。

究其原因,上海二中院方面表示,“除自身基数大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强人合性、弱流动性等特点,天然地与股权代持、让与担保、冒名相契合。”

同时,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公司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重灾区”。

在94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100万元以下案件达42件,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以下27件,超过500万元25件。在47件股权代持类案件中,100万元以下22件,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以下8件,超过500万元17件。在16件冒名类案件中,100万元以下11件,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以下3件,超过500万元2件。

不难看出,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股东与股权制度更为规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发生的比例较低。

争议股权比例集中于20%以下

中小股东成为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易感源”。

在94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争议股权比例在20%以下案件达47件;超过20%、40%以下18件;超过40%、60%以下16件;超过60%、80%以下5件;超过80%为8件。

在47件股权代持类案件中,争议股权比例在20%以下20件;超过20%、40%以下8件;超过40%、60%以下9件;超过60%、80%以下3件;超过80%为7件。

在16件冒名类案件中,争议股权比例在20%以下7件;超过20%、40%以下1件;超过40%、60%以下6件;超过60%、80%以下2件;超过80%为0件。

上海二中院方面认为,“控股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以及经营管理方面具备绝对优势,而中小股东在代持合意、行使权利以及其他股东态度等诸多环节上,一旦出现裂痕,将面临争夺股东资格的诉讼风险。”

如何防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通过对近年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分析,白皮书中对于三类情况分别提出了具体建议:

首先,股东资格“名实分离”会对公司的组织性造成直接的冲击,而且股权本身系承载了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复合性权利,更关乎公司债权人、实际股东债权人以及名义股东债权人等众多主体的利益,人民法院不鼓励股东资格“名实分离”。

上海二中院方面解释道,“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第一,针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或者为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或者限制类),当事人签订代持协议的,该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第二,实际股东需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包括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名义股东违反实际股东意志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名义股东的继承人对股权主张权利;名义股东对外负债时,股权被人民法院保全、强制执行等。第三,名义股东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实际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因名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名义股东可能因作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

对于当事人合意情形下避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海二中院方面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一方面,代持协议应对股东投票决策、红利分配、公司人员任命、证照保管使用、账户控制、新股认购、剩余财产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因权利归属不明造成当事人在未来公司管理过程中产生矛盾、争夺公司控制权。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具备条件,可聘请专业人士拟制协议,邀请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且由公证机关对协议进行公证。

第二,关于股权代持,实际股东应注重出资与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实际股东需保留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名义股东代缴出资的,实际股东向名义股东汇款时,可备注为“出资款”。同时,为方便实际股东行使权利,除书面代持协议外,实际股东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长期授权委托书,权限内容包括身份性与财产性全部股东权利。

第三,关于让与担保,当事人需要警惕公司作为债务人时的风险。对于原股东而言,其作为债务的担保人,而债权人却有能力直接控制债务人,增加了虚假诉讼的风险,加大了人民法院核实款项出借与归还情况的难度。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原股东主张让与担保,而债权人抗辩真实股权转让的案例中,有时取得股权并非债权人的最优选择。如公司存在破产风险的,债权人因缺乏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了解,其真实股权转让的主张,实际上否定了自身债权人地位,因为股权已无价值,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相反,如债权人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股权让与担保关系,虽然股权作为担保已无价值,但债权人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获得部分清偿。

对于防范因冒名行为引起股东资格纠纷的情况,上海二中院方面也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减少身份证件外借。如不慎遗失,及时补办,并且保留补办凭证。谨慎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代办事宜,如确有必要的,作好他人代办事宜的记录,及时收回证件,并且留存他人代办事宜的相关凭证。

第二,发现“被冒名”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例如,公司负责人冒用员工的身份证件、让员工担任股东的,由于员工更有机会了解公司的股东人员构成,并且与公司存在经济往来,如员工长时间内未主张权利,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同意、追认或默认冒名的风险。

第三,除提起民事诉讼以外,可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在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具备优势,是被冒名人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路径。

(文中图片由记者吴斯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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