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商标成“碰瓷”工具
黄 骥
日前,“青花椒商标维权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再联想到此前“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维权事件,人们对知识产权维权限度、保护范围等展开的讨论,值得关注。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创新成果和承载商誉的商业标记,好比是在公共土壤上培育出的果实。培育者虽有权收获果实,但却不能圈占公地。基于公共符号产生的商标权,相对于一般商标权来说,具有与公众生活、公共事业更加紧密交织在一起的特性,对其行使保护尤应恪守权利边界,谨防对其过度保护而造成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侵占与损害。这是绝不可忽视的。
以青花椒为例,作为一种香料的通用名称,依笔者之见,任何经营者都可以使用该名称来如实描述自家菜品的配料、口味,这既是通用名称作为公共符号的体现,也是法律和道德认可的自由。即便这一名称被某家企业注册为餐饮服务的商标,其作为香料通用名称的属性仍然存在,公众使用该公共符号的自由,不应因此而被剥夺。换个角度看,若其他经营者只是使用“青花椒”来描述菜品的配料、口味,消费者并不会误以为这些菜品或相关餐饮服务与商标持有者有何必然或直接关联。消费者不会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商标权人的商誉也不会因此被侵害,若借此进行所谓的“商标维权”,并将其范围推及到公共资源、公共利益领域,那就显得没道理了。
权利凭证不是无限制开疆扩土的“通行证”,维权更不是非法敛财的保护伞。“碰瓷式维权”不仅损害正当经营者的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是对公正的法律资源肆意挥霍。从更深远的层面看,以特色农产品为基础的产业,是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垄断相关产品名称并在下游行业滥诉牟利,会妨碍产业链的延伸拓展,减损此类产业发展的重要社会价值。
有鉴于此,我们说,“碰瓷式维权”本质上是逾越权利边界的滥用权利行为,违背法律原则,偏离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守正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宗旨。避免滥用权利、恶意诉讼事件的上演,仅靠舆论谴责是不够的,还需全方位的法律治理。行政部门应守好审查授权的“关卡”,严格把握在公共符号基础上获得商标权的条件和门槛。司法机关应更加准确地把握权利保护的范围和限度,尽最大程度减少滥诉牟利空间。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滥用权利者的法律责任,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者加以制裁。需要指出的是,在“维权外包”模式下,委托方有义务监督约束代理方,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商业伦理。“一包了之,甩手不管”显然不对。让委托方和代理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才能“倒逼”企业强化“维权外包”的合规管理,避免或尽早停止不当行为。
除上述治理外,有效约束对权利的滥用,尤需社会各方面形成合力。“碰瓷式维权”的得逞,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一些个体商户、中小企业在知识、财力、时间、精力上很难与恶意诉讼者对抗,容易产生“花钱买平安”的心态。对此,行业协会可通过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咨询指导、牵头“组团”维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为经营者应对权利滥用“支招”“撑腰”,让广大市场主体有更强的底气对碰瓷者说“不”。
保护知识产权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都是为了让知识产权制度能够真正促进社会发展。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实践治理、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要面向全社会呼吁,树立更好兼顾“严加保护”与“严禁滥用”的意识和理念,让二者协同并进、相辅相成。这不仅是根治“碰瓷式维权”的重要思路,也是开创守正创新、公平竞争良好局面,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必行之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