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印发,提供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的“路线图”和“施工图”。长期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水平相比,能力上存在一定的短板,认识上亦存在一部分盲区。在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大背景下,做好顶层设计,有序夯实公共服务基础力量、高质量进行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为凸显。
要成功实现“到2025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的发展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作为分项规划,落实国家部署、统筹各方力量、强化政策协同的作用,凝聚实施合力,重点解决好两个突出问题。
首要的突出问题是要明晰知识产权服务供给的权责分类,形成政府与市场机构、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力。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中具有并发挥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从服务供给的权责分类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兼具基本公共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两大属性。前者具有普惠性,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后者是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更高层次的需求,是为保障社会整体服务水平所必须、但市场自发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主要由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供给。换言之,政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力军,但不是唯一供给者,必须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一般而言,政府主要提供通用的、标准的、基础性的产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可以提供更具个性、更加多样和更具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既是公共服务提质扩容的重要支撑,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要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监督和评估机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
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既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和责任,也是政府拥有的公共权力。既然是公权力,就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监督主体上,要充分发挥公众及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在标准规范、绩效、财务等方面重点着力,还要明确设定评估效力,将评估结果与奖惩手段相结合,推动建立起架构合理、体系完备、科学规范的监督评估体系,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提供监督和保障。
“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从分散到统一,着力解决了“将事情做对”这个方向性问题。“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要聚焦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将事情做好”这个能力问题。面对新形势,《规划》设置了5项主要指标、4方面共11项任务举措以及4项保障措施,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各项任务要求。
《规划》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着眼于解决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保障投入原动力不足的问题,作出系统部署,为加快建成横向联系紧密、服务相互支撑、门类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详细的“施工方案”。《规划》对知识产权信息化设施建设提出新要求,为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公共服务的新趋势,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新型基础设施大发展,加速升级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智慧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化设施,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规划》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提出新要求,着眼于解决要素供给不足和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提出了优化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健全公共服务标准规范、提升信息传播利用效能的任务部署。《规划》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提出新要求,从理念深化、成果宣传、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保障等方面做出系统部署,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深度融入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公共服务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关键环节,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时代的考题已经列出,我们的答卷正在写就。愿与业界同仁一道,为提升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认识,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丰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够持续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创新需要和发展要求,为全面支撑和高效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添砖加瓦。(文字:谢小勇 插图 李翔越 赵偲懿 版式设计:姚立辉 新媒体制图:王镇杰)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