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聪冉编辑|渠洋 张博岳铼
来源:法治日报
前有“刘畊宏女孩”跟练打卡,
后有“王心凌男孩”硬核应援。
近日,
“甜心教主”王心凌
凭借经典歌曲《爱你》再度“出圈”,
相关视频和歌曲在各大平台刷屏。
“我们还在,只是老了”
“你一票我一票,心凌80还唱跳”
王心凌的出场
勾起无数网友的青春回忆,
那么,
除了“集体怀旧”,
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关注?
法报君带你解锁
追求“情怀”的正确姿势。
歌词想改就改?
“如果你突然打了个喷嚏,做个核酸看看阴性阳性”“如果半夜被手机吵醒,啊,那是外卖在叫你”“常常想你说的话,关于保险我能不能相信”……一首《爱你》引发全民跟唱,在短视频平台上,不少网友秀出与王心凌的“合唱”视频,还有人对歌词进行了改编,各种版本的《爱你》层出不穷。那么,歌词是不是你想改就能改呢?改编他人歌词会不会构成侵权?
歌词不是你想改就能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大类: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一方面,未经作者许可,改编原曲目的歌词,影响了原曲目表达的“独创性”,可能会侵犯原词曲作者的修改权;另一方面,未经作者许可,未完整重现原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可能会构成对原歌词作品的歪曲,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作者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很多主播会在直播间进行翻唱表演,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这种将翻唱歌曲“上传”到网络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如果将翻唱的视频或曲目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可能会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表演片段想剪就剪?
王心凌的再度爆红,哺育了多个平台。在短视频平台上,不少博主将王心凌的舞台表演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形成新的作品。如何看待“剪刀手”的行为?“二次创作”界限在哪?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剪辑、拼接的行为,同样影响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及表达的完整性,属于对作者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但很多“剪刀手”就是通过直接搬运、剪辑影视作品画面形成的导览类短视频,很难说属于可以“豁免”的情况。
“二次创作”的合法性界限,涉及文化创作空间的界定,还涉及“在先作品”权利边界的限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用“实质性替代”作为判断原则。简单来讲,如果“二次创作”作品能够替代“在先作品”,即观众欣赏过“二次创作”作品之后,不会再去欣赏“在先作品”,则属于侵权;反之,则不属于侵权。是否属于“实质性替代”涉及因素很多,大体上包括:使用目的、内容比例、独创性内容等。
商标想抢就抢?
据天眼查APP显示,“王心凌”商标在2009年被上海一公司申请注册,国际分类为教育娱乐,该商标曾于2011年1月完成注册,不过,目前商标状态为无效。名人商标背后蕴藏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明星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判断是不是“恶意抢注”?恶意抢注商标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商标恶意注册主要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和不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就是“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国家重大工程名称、公众人物姓名等;另一种是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就是“不用先囤”,大量囤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
判断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可以从申请注册时间、与申请注册商标内容相关性及申请人经营业务的角度进行判断。如果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包含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企业名称、作品名称、人物形象,或者属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记等,申请人行业、产业、经营业务及相关人员与注册申请商标内容无关联,有可能属于“恶意抢注”。从行政和司法程序实践角度,也需要考虑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合理理由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作为被抢注方,应当关注商标申请公开信息,及时查询和识别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发现可疑或可能的抢注行为,积极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