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王巍
编 辑丨李玉敏
5月27日,微博知名博主“王落北”爆料B站总监开裁员动员会的46分钟内部录音引发关注。28日,网上出现自称B站员工人士回应,录音是自己在内部会议所录,目的是对发言领导的不当言论向公司内部投诉,而录音的内容也只涉及该领导个人。劳动法专家表示,用人单位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将对此作出全方位的审查和考量,而有相关研究显示,此类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率颇高,败诉的理由包括劳动者对绩效考核制度、目标和考核结果不认可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联系B站,截至发稿,B站尚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网传B站内部会议录音 称设定“不可能任务”让员工离职
5月27日,微博知名博主“王落北”爆料B站总监开裁员动员会的46分钟内部录音引发关注。王落北向媒体透露,多位B站员工向他投稿了相关内容,该录音为B站内部会议的录音,关于录音中的“总监”暂不确定具体属于哪一部门。
录音内容中提到怎么“合理正规”裁员、“清洗”员工,从而降本增效、成本控制。其中提到诸多“裁员技巧”,如:
“制定一个他完不成的PIP目标,PIP考核不过就直接离职”
“一定要明确给他扣上,他就是能力不行”。
5月28日,微博用户“6168632663”以当事人身份回应博主王落北,其表示:自己就在会议现场,并非裁员动员,而是年后2月绩效管理的内容,录音中说话的是在公司多年、管理着几百人的游戏平台技术的负责人,会议涉及每年绩效考核后正常的预期管理,以及如何规划年后离职潮和绩效差的人员管理。
该用户表示:
会议第13分钟开始,此平台负责人言语激烈,唆使组长将“不听话”的人趁机弄走,并表示自己利用1年时间去弄走一些人。
该用户表示,由于自己对该负责人的言论难以接受,便在公司内部投诉了该负责人的言论,并同时附带了上述46分钟时长的录音,公司人力部门接到投诉后与该用户进行了联络,该用户于是将网上的录音删除,但没想到录音还是向外扩散了。
该用户表示,为公司存在这样的品行不端的人感到难受,也请所有网友能够理解,不要去攻击公司,此负责人的品行确实是极个别现象,只代表他本人。
根据公开报道,今年3月,哔哩哔哩发布了截至12月31日的2021年第四季度及全年财报。
第四季度,总净营收为人民币57.80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1%。净亏损为人民币20.958亿元,而上年同期净亏损为人民币8.437亿元。今年,B站多次被传裁员,官方回应均称部分业务调整或部门业务情况很好等。
专家:“不能胜任工作”情况很复杂,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依法定程序维权
劳动法学专家、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洁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因绩效不能达标等情况发生劳动争议的,都适用《劳动法》26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绩效管理考核与不能胜任工作的考量,是非常复杂的,不会是用人单位制定一个不可能完成的目标任务,并且可以据此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旦对解除合同发生争议,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为自己维权。
胡律师表示,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出发,首先要看用人单位的目标管理是否合理,比如单位对员工提出一个绩效考核,这个考核是否与同级别员工及同行业相应的员工一致,该绩效是否被员工签字认可,如果员工对绩效提出反对意见,还要审查上述绩效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其次,不能完成任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胡律师表示,单位考核是一个复杂且难度很大的工作,对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可能不同单位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法院与仲裁机构也会看员工是否对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是否认可。
再次,怎么更全面地衡量“不能胜任工作”?胡律师认为,从目前看大概有三个维度的考量,一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属于合理要求,其次是员工对上述要求明确认可,三是员工的行为符合不能胜任工作的成立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才具有合法性。
胡律师表示,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存在不少,但发生争议后,公司能够胜诉的案件却很少见,公司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与之相对应的,因为绩效违法降薪,也要承担补偿薪资的责任,但目前劳动合同法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员工称自己遭遇“职场冷暴力”或者被排挤等,是无法主张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2017年,中伦律师事务所段海燕律师曾经根据公开的司法判决,发表《北京地区“不胜任”案例数据统计及败诉理由分析调研分析》中显示,调查者检索了2014年到2016年300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别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威科人力与万律五个平台,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依次为1.23%、1.55%、0、1.62%与6.25%。
用人单位败诉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首先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
第二是用人单位有绩效考核制度,但是员工不认可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目标或者考核结果,不认可的理由为“未签字确认”,上述理由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是用人单位提供了证据,但是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第四是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第五是用人单位提供了绩效考核制度,但未能证明该绩效考核在制定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法院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依据该考核制度得出的绩效考核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