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汇消息:6月30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公共领域充电站和专用充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完成50%以上,合计不少于50个充电桩,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2500KW,已接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政策原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根据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关于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工信装工字〔2022〕253号),我局现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运营资金采取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请拟申报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材料并于7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送我局装备工业科。
附件:1.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关于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工信装工字〔2022〕253号)
2.项目基本情况表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7日
关于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将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采取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一、资金支持方向
公共领域充电站和专用充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完成50%以上,合计不少于50个充电桩,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2500KW,已接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二、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单位应是已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
三、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固定资产核准备案权限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2021年度会计报表(新建企业应提供财务报表);
(八)已落实和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九)项目合同;
(十)项目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十一)项目申报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以上材料附加目录后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盟工信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对所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项目的组织与筛选要严格按照公开组织、逐级申报、公正筛选、择优报送的原则进行,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二)申报项目应当在2017年1月至2022年6月在建且于2022年12月底前须竣工验收的项目。
(五)申报时间:请各盟市工信局、财政局尽快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并于2022年7月15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纸质和电子光盘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