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刚
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指出,科技激励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
笔者认为,作为基础研究原创成果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和载体,论文和专利在对创作者和权利拥有者的保护、激励方面采取的方式不同。虽然同为知识产权,但专利注重“以权获利”,论文则需要“淡泊名利”,一个侧重“即时回报”,一个偏向“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
当前,如何正确认识并把握论文和专利的区别与联系,是摆在广大科研人员和各级各类科技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做好科技激励工作的重中之重。
专利注重“以权获利”
专利在形成后,可以通过保护“产权”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保护、激励创新创造者的创新贡献和创新热情。虽然企业专利与高校专利都注重“以权获利”,但在具体获利的方式上两者又有所不同。
企业的专利更多以产品销售获利。企业的专利技术大多直接融入产品,并通过产品销售获取利益。国际上的高科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以“专利”保护自己,通过销售具有专利技术的产品获利,并以此激励创新创造者。
高校的专利更多以专利销售获利。现代大学同时具备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多重职能,以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并引领行业、企业技术进步革新。然而,因缺乏实际生产条件,高校的专利很难像企业的专利那样,直接形成产品,而是以专利销售(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运用到生产实际中,通过解决实际问题、革新工艺等,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高校的技术、专利,要与企业、市场深度融合,要更多面向产业实际,面向企业生产,通过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企业进行专利销售等方式取得收益,并以此激励创新创造者。
论文需要“淡泊名利”
与专利相比,论文在激励创新创作者方面的不同在于,发表论文或者科学著作的价值,除了鼓励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更多的是创新者、创作者因其原创论文及科学著作对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产生的重大价值而受世人尊敬。
这种激励并不是简单的变现或物质激励,更多是“淡泊名利”“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激励。
为什么要“淡泊名利”?因为有的科学论文要体现价值并获得认可,可能周期很长。一项重大发现或原理、定律的揭示,本身研究周期长,需要“十年磨一剑”“冷板凳坐十年”。
因此,对科学论文创作者的激励,不见得是“马上的经济回报”。但对发明专利而言,这个“马上的经济回报”在有效期(20年)内可以兑现。
显然,通过“马上的经济回报”这种方式激励论文和科学著作的创新创作者不太适合,也不现实,而“淡泊名利”反倒是一种实事求是的选择。
启示与建议
对专利而言,既然“以权获利”是其主要特征,那么分清利益就是激励的切入点,给予创新创造者和权利拥有者更多的“权”和“利”也是激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到底“权”为谁所有,“利”为谁所获?先看“权”,高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为单位所有,即高校为专利权人。再看“利”,既然高校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拥有者,其理所当然为“利”的获得者,这也体现了“权”“利”一致。但科研人员作为创新创造者,作为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国家鼓励高校把一部分转化利益分享给科研人员,以激励其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这也使科研人员间接成为“利”的获得者。
自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我国的成果转化政策或者以专利为核心的相关成果转化政策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是向权利拥有者“放权”,并向创新创造者“让利”。中央向高校下放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使得高校作为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拥有者,可自主决定该专利以何种方式处置,且转化收益也不用上交上级主管部门而是留归高校,同时提高了创新创造者的转化收益,比例达到50%以上。
二是向创新创造者赋权,使其“以权获利”。全国部分高校开展赋权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高校作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拥有者,可经过一定内部程序,将其拥有的职务发明专利权部分或者全部赋予科研人员,使科研人员作为创新创造者从原来间接获利变为直接“以权获利”。
三是尊重“以权获利”,但更加重视质量导向。高校专利要以转化为导向,要更加强调专利本身的质量,促进专利在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只有拥有更多以转化为导向的高质量专利,“以权获利”才能得以实现,创新创造者才能真正因“获利”而获得激励。
对论文而言,更要“淡泊名利”。通过即时的经济利益回报这种方式来激励并催生高质量的科学论文和著作,显然是不可取的。那如何在“淡泊名利”的基础上,支持高质量论文和基础研究成果的产生?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以代表作制代替数量论。摒弃以发表SCI论文数量、高倍引论文数量等“以数量论英雄”的评价导向,将论文的科学价值和学术价值作为评价基础研究论文的主要标准。
二是将支持项目改为支持人。一些项目以发表论文多少作为结题的主要考核指标,将大量原本可以朝着一个方向或某一领域持续研究的青年学者引向了“变换题目跑项目,围绕项目发论文”的恶性循环中。应将频繁设立项目、支持项目改为长期资助人、支持青年学者,使他们能静下心来一心一意搞研究。
三是事后奖励改为事前支持。越是倡导“淡泊名利”,越要保障科研人员的基本待遇,正因为具有重大价值的论文和科学著作难以在发表后得到即时的物质回报,更需要在发表前给予创新创作者基本的生活和研究支持。建议将创作完成、论文发表后的奖励,改为创作中和发表前的事前支持。
(作者系东北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