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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年 李润丽
多年来,伴随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为持续统筹经济与教育的协同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也在持续变革,而产教关系作为其中的一大关键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从历史上看,不同阶段的产教关系经历了从产教结合到校企合作,再到产教融合的三个阶段。各阶段变化的核心尽管都是为了推动产业与教育的深度对接,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但其政策要义却经历了从人才培养方式到人才培养模式,再到人才培养制度的转变。
那么,这种演变对于高校和产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关系嬗变:从“结合”“合作”到“融合”
改革开放后,鉴于我国社会经济重建与恢复缺乏大量掌握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的人才,为尽快改善教育落后的状况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自1991年至2003年,我国推行了若干产教结合相关政策,以期推动教育与社会发展相结合。
在这一阶段,相关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教学与生产相结合的形式,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强调教育与产业间的密切关系。该阶段的政策目标多集中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任务。基于该目标,职业教育成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内经济、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而产教结合则是发展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实践型人才的一大主要方式。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生产结构的调整,市场对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愈加旺盛,这要求教育培养的人才需进一步提升素质和技术技能。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赋予了市场空前活力,各类企业迅速壮大,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话语权”。
因此,原来仅在院校主导下的产教结合越发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与方兴未艾的企业相比,校办产业无论设备、技术还是资金都望尘莫及,这迫使政府必须重新审视校企关系。
2004年,“校企合作”的新概念被首次提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新政策陆续出台,从此政策发展进入“校企合作”阶段。
2012年,党的十八大确立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给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挑战。
为了真正解决以往留下的产教分离的“两张皮”问题,我国于2013年首次提出产教融合政策,目的在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校企联动开发课程,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同时企业可以参与院校教育质量的监测评估。随后的一系列政策更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产教融合”的方方面面。
从产教结合到校企合作,再到产教融合,这三个阶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三个阶段政策是政府对高教与产业关系认识不断升级的过程,代表着政策的1.0版、2.0版和3.0版;区别则在于三个阶段政策分别指向人才培养的方式、人才培养的模式和人才培养的制度。
政策演化:从“方式”“模式”到“制度”
产教结合政策强调的是高校的主体地位,通过产业与教育的结合,满足高校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高校与社会需求的联结,并进一步提升高校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该政策的核心在于解决高校自身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等问题。换言之,其要解决的仍是教育自身的问题,甚至是高校个体层面的问题。因此,产教结合是在既定人才培养目标前提下的一种方法或手段,其实质是一种人才培养方式。
校企合作政策强调的是校企之间深入合作的互动关系,其合作的形式、种类明显比上一阶段更丰富,如增加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职业院校培养、企业岗位培训、名师带徒等。
从政策目标上看,该阶段开始留意并重视企业需求和社会需求,强调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并“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由此可见,该阶段的政策越发重视企业作为重要参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开始注重企业的价值诉求,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教育自身的问题,更不是学校个体层面的问题,而是教育与产业共同发展的问题。
校企合作实则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重构的人才培养目标,包括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以及为实现该目标而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其实质是将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融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相较于前两者,产教融合强调的是产业与教育融为一体,产业发展促进教育发展,教育也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等资源,二者相融的同时,也保持相对独立性。
从目标上看,该政策主要是为了探索校企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更好解决校企之间的矛盾,推动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应该说,该阶段的政策价值考量已由“院校为主导”转为“院校和企业双主体”,院校将企业及社会用人标准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始终,培养人才的同时注重为企业服务。经由产教融合的制度模式打通校企之间的壁垒,院校进一步助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产品研发水平、技术水平以及改善企业内部管理等,创造双赢局面。
因此,产教融合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更是一种人才培养制度,其明确了行业企业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主体。该政策彻底打破了现有的高教管理体制、制度以及高校教育制度范畴,是对高等教育与产业关系认识的一次飞跃,也是新型的高等教育与产业关系在人才培养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高教管理体制”到“高校教育制度”
人才培养方式、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制度之间既有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在字义层面,人才培养方式通常指为培养人才而采取的方法和式样,人才培养模式则通常指人才培养采取的标准化样式,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等结构目标。同时,后者所指的“人才培养方式”通常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方式。
相比之下,人才培养制度则是指相关工作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在产教融合的场域下,人才培养方式或模式与人才培养制度息息相关。可以说,后者是基于前两者的发展而形成的,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仍是产教融合的要义之一。但其内容和范围要比前两者更丰富——不仅观照产业与教育关系实现的方式,更关注产业与教育关系的实质,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此外,人才培养方式或模式只是在某种理论层面指导校企合作的运营方式,但是否执行以及执行效果如何,并不是它所涉及的范畴。而人才培养制度则是一种可以约束个体行为的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解决更深层次问题,同时更关注产教融合的具体实践及效果。
高教制度是国家为维持高教活动开展而提出的相对稳固、明确的规定与要求,是承接宏观高教管理体制和微观学校教育制度的枢纽。产教融合作为高教制度的内涵之一,本身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这要求产教融合不能停留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层面,必须对现有高教管理体制与高校教育制度进行重构。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基于新型产教关系的产教融合政策必须得到全面落实。
在这方面,政府应在高教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产教融合政策体系,着重于进一步厘清校企在高等人才培养上的主体责任划分,并完善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主体间的合作规范。
高校应积极主动探索学校教育制度改革,主动放弃“自己是人才培养唯一主体”的观念,构建与行业企业融合办学的体制机制,并逐渐从被动需求转为主动供给,在人才与技术等方面加强自身参与合作的能力。
行业企业也要积极树立办学主体责任意识,将高等人才培养纳入自身的体制和机制中,更好发挥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上的主体作用,真正打通产业链与教育链的链接,实现“产”与“教”两系统的一体化融合。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