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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朋友圈、贴吧等途径向社会进行求助的“水滴筹”不断进入人们视野,“水滴筹”的出现确实帮助很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但随之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筹集的捐款是否应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中扣除?
1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大邑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涉及“水滴筹”的侵权类纠纷案件。
受伤后向社会发起求助支付医疗费,引发诉讼
2020年11月29日,三名受害人乘坐李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由于李某疲劳驾驶,造成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翻下路基,致三名受害人受伤。其中王某闭全性胸部损伤、骨盆骨折、急性肾功能衰竭,构成八级伤残。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的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总损失共636035.72元,其中医疗费304744.72元。李某应当赔偿总损失的90%,即572432.15元。
住院治疗期间,王某用在水滴筹平台筹到的慈善捐款向医院支付。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这部分筹款要不要作为王某已经拿到的赔偿,在李某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中扣除,双方各执一词。
▲求捐截图王某认为,“筹款是大家看我们困难给的救命钱,怎么能说是大家给了我钱,对方就少赔呢?”
而李某则认为,王某已经收到那么多捐助款,“再让我赔一次,你不是靠着受伤还挣了一笔吗?再说了,当时我还帮着你转发筹钱呢!”对于这笔捐款的争议,受害人和侵权人各执一词。
王某代理律师认为,“水滴筹”属于社会公益捐助行为,是为了需要帮助的家庭募集大病医疗救助、挽救病人的生命,与本案的侵权关系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因此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并实行损益相抵。
李某代理律师认为,从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来看,“水滴筹”获得的捐助应当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以避免受害人得到双重补偿,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法院判决:
获得的捐助不应从侵权损害赔偿中扣除
经审理,大邑法院认为“水滴筹”获得的捐助,不应从侵权损害赔偿中扣除。此后,该案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从“水滴筹”的法律性质上来看,它是通过社交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出捐款倡议,捐款人与被侵权人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其受赠对象是明确的,属合同之债;而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侵权之债。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没有因果关系,不适用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进行损益相抵。
此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目的来说,侵权的赔偿目的是“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因其行为而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预防和制裁性质,如果因其筹到社会捐款而减少或豁免,那将失去意义,与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不相符。
同时从“水滴筹”的救助宗旨上来说,它是通过定向劝募和社会公募,帮助解决大病贫困患者寻求医疗救助资金问题,走出困境,宗旨是帮助患者,而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更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侵权人。因此,没有理由因受害人“水滴筹”获得捐助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