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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试管婴儿不发生错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操作该如何管理、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试管婴儿的质量等,是相关从业人员不得不面对且须重视的严肃课题
安徽“错误配对试管婴儿案”近日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据报道,11年前,刘文(化名)与前妻因婚后不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通过试管手术生下儿子。8年后,他们意外发现儿子与他俩无血缘关系。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定生殖中心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64万元。刘文要求查清孩子的亲生父母,以及自己的胚胎去哪里了,他的孩子是否还活在世上。但该生殖中心表示,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哪,不好找;胚胎反复找了,没有找到。“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
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如何采集、如何保存,受精胚胎如何保存以及移植到母体如何操作等,都是试管婴儿操作的重要环节。试管婴儿如果发生错误,既不能纠正,也不能挽回。因此,国家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方面非常严格,对医疗机构及相应的从业人员的要求很高。
但本案的发生还是提醒我们:如何保障试管婴儿不发生错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操作该如何管理、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试管婴儿的质量等,是相关从业人员不得不面对且须重视的严肃课题。
错配的问题出在哪儿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该案中的试管婴儿错配很可能发生在医疗机构实验室操作阶段。亦即,对夫妻双方精子和卵子采集后是否做好标注、标号、记录,存储设备是否有详细的登记;对精子和卵子配对结合时,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存储离体受精胚胎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做好编号、标记、记录;将离体受精胚胎移植到母亲体内时,是否按照规范操作,并做好记录。
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操作对象的错换,实验室及操作人员必须在确保配子、合子与来源的唯一对应,并保证在其来源和路径可追溯的前提下操作,这样才能保证试管婴儿与委托夫妻的身份对应。
据媒体援引的鉴定报告显示,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生殖中心在胚胎冻存及提取过程中无法保证每组胚胎编号的唯一指向性,也无法体现解冻提取过程中准确溯源和核对,存在缺陷,具有导致提取非指向性胚胎的极大可能性,并导致非预期的辅助生殖受孕后果。
很显然,涉事生殖中心的问题就是没有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未能履行查对、复核程序,未能履行医疗文书规范记录义务。所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医院存在“冷冻胚胎编号重复、胚胎解冻记录不完善、未能体现核对过程”等错误。
丢失的胚胎能否找回来
目前该案是通过民事诉讼来处理。依照民事诉讼的原则,在法庭上诉讼双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举证。刘文认为生殖中心在试管婴儿配对操作时存在错误,就应当举证证明。
从目前一审的情况来看,双方都进行了举证,医疗机构针对其试管婴儿操作进行了举证,并且诉讼结果对被告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也无法进一步查证原告的配子、合子的去向。即便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法调取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作为民事法官,在调查取证的权限、方法等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刘文如果想要追寻自己的配子、合子的去向,其实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刑事程序进一步追寻。
可以说,这起错配事件是非常严重的医疗事故,系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操作上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技术规程导致,有关操作人员未遵守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结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例应当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
对于可疑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其监管职责,首先应当责令该生殖中心暂停一切医疗执业活动,查封相关的物证资料,对可疑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相关物证和事项进行鉴定。
另一方面,该案的责任医务人员还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就包括“严重违反查对、符合制度”。该案相关医务人员在对试管婴儿的操作中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即属于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
当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还需要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进一步落实确定。更重要的是,如果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权,可以进一步查清本案当初的情况,有可能追寻到原告的配子、合子的去向,甚至有可能查到本案孩子的生物学父母。
“豁达”也许仅是安抚之词
事故已经发生,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再怎么赔偿,刘文与前妻因此事带来的困扰也无法消除。如果通过行政程序、刑事程序仍旧无法追寻到他们的配子、合子,那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现实,别无他法。
作为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医务人员,从法律层面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律上看,本案件应该告一段落了。而相关人员所谓的“豁达、不计较”等说辞,也许仅仅是医务人员的安抚之词,没必要过度解读。
回到现实中,医疗机构根据该夫妻的委托,双方签订人类辅助生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涉及未成年人争议的案件处理原则,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夫妻是该试管婴儿的法律上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这一点当毫无疑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鑫(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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