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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自贡交警供图3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2月28日,该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因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获刑的自贡富顺男子刘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据了解,2022年5月3日晚,刘某与谢某、邓某某等人在自贡市富顺县晨光总厂对面餐馆吃晚饭时饮酒。次日凌晨,刘某驾驶川AN09××小型轿车从富顺县城方向沿隆富路往狮市镇方向行驶。2时5分许,车辆行驶至X091隆富路57公里加2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车头与对向车道由钱某某驾驶的从富顺县狮市镇方向沿隆富路往富顺县城方向行驶的川CDG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自贡交警供图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和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8mg/100ml,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2年12月12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2月28日,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吊销刘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杨委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潘莉 责任编辑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