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新规重磅出炉!支付宝、京东金融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代销产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见习记者 | 曾仰琳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
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办法》共八章69条,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
其中,《办法》规定了两类可销售理财子公司机构这一点引起市场关注。
两类机构可销售产品
从销售活动的范畴来看,《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指出,《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从销售机构的规定来看,《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一国有大行从业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办法》对两类销售机构的规定意味着,类似于支付宝、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现阶段不能代销理财子公司的产品。投资者仅可以通过理财子公司的、银行的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不过,未来理财子公司发展比较成熟后也存在放开和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可能。”
在电子渠道上和营业网点的规定上,《办法》指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厘清理财子公司与代销机构的责任
在明确了两类销售机构《办法》后,《办法》还规定了双方应责任共担,厘清了双方的责任。
《办法》第九条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定期开展规范性评估。
同时,《办法》明确,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之间,互相都对机构和产品有尽职调查的要求。
在第十条中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定期开展规范性评估。
第十三条规定,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集中审批职责,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通过分支机构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进行明确授权,载明该分支机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范围。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书面授权正式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双方的责任的划分,《办法》中还明确应落实到书面上。具体来看,在第十一条关于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的规定中,就详细地列出至少应包含的十方面内容,比如,双方就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行为,各自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为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办法》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
具体的禁止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当前,理财子公司正加速扩容。近一个月来,浙商银行和恒丰银行相继宣布将设立理财子公司,民生银行的理财子公司筹建获批。
另据界面新闻记者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0家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开业,包括6家国有大行所属理财子公司,6家全国性股份行所属的理财子公司,6家城商行所属理财子公司,1家农商行所属理财子公司,以及1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作为配套措施,《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
目前,该《办法》正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指出,《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