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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也出老鼠仓!自营负责人打自家自营盘主意,趋同交易1.6亿仅赚2万,不守规矩,投资能力也堪忧?

时间:2021-01-21 20:47:10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券商也出老鼠仓!自营负责人打自家自营盘主意,趋同交易1.6亿仅赚2万,不守规矩,投资能力也堪忧? 来源:财联社

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被罚后,财达证券前员工再因老鼠仓入刑。

1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财达证券前员工郭兆纲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郭兆纲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罚没合计12.4万元,且案发后有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依法不予缓刑。

这并非郭兆纲首次违法违规,此前2019年10月,证监会对郭兆纲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开除超200万元的罚单。

投资经理因老鼠仓获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指控被告人郭兆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北京第二中院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郭兆纲为1968年4月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曾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郭兆纲担任财达公司证券投资部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任职期间,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宝社”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兆纲,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郭兆纲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趋同交易1.6亿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

干扰作证不予缓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郭兆纲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未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郭兆纲的辩护人认为,郭兆纲当庭认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所得较少,未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证人郭兆纲的弟弟郭某1证实,2008年7月左右,郭某1把其名下的证券账户清空,之后账户资金均源自郭兆纲,购买股票也是郭兆纲所挑选。2015年,其购买了手机号给郭兆纲使用,之后就基本未操作该账户。

证人郭某2证实,其没有操作过郭某1、魏宝社的证券账户,没有使用过相关手机号,也没有使用郭兆纲的电脑操作过股票,其在证监会调查期间称自己操作过郭某1的证券账户是受郭兆纲指使。

财达证券的证券投资部经理王某认为,郭兆纲2011年入职财达证券,2013年起负责自营账户的投资决策。郭兆纲与公司签订了保密承诺函,公司会不定期举办合规与保密培训,相关人员都要参加。此外,财达证券另有证人表示,郭兆纲负责自营账户的投资决策期间,上班时间都可以使用手机。

法院认为,郭兆纲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可了郭兆纲当庭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郭兆纲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成交额高达1.6亿余元,且案发后有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两项判决。

一是被告人郭兆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是扣押在案的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万元折抵罚金。

曾因违规炒股遭证监会重罚

2019年10月,郭兆纲曾因借用“郭某霞”账户违规炒股遭到证监会的处罚。

根据证监会处罚信息,郭某霞是当事人的妹妹,于2000年12月在申万宏源证券南京华侨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郭某霞”证券账户。2011年11月,办理撤指定和转托管,转托管至申万宏源证券大连分公司;2011年11月,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2008年7月3日,“郭某霞”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变更时,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为0,库存股份为0。三方存管银行变更之后,“郭某霞”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当事人及两融借款。2008年7月至2015年11月,郭兆纲先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其侄子郭某龙的银行账户、其母亲于某英的银行账户向“郭某霞”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于当日或次日转入“郭某霞”证券账户。

证监会认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纲使用电脑和手机,与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期间“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6亿元,盈利72.36万元。

根据处罚信息,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郭兆纲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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