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评丨法定工伤义务,岂有放弃一说?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司机在驾车途中突发心梗猝死,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却以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由,认为其不能被认定工伤。在媒体报道后,28日记者了解到,该司机已被认定为工伤,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在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了十年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社会保险权利竟仍然如此漠视,着实令人咂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具体险种,也是俗称的“五险一金”之一。工伤保险的责任有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在工业化的初期,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时,责任往往自行承担;之后,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工人阶级对自身权利的争取,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是因为雇主的原因造成了劳动者受伤,则由雇主承担责任;再往后,工伤保险出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即劳动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死亡,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的原因,均应视为工伤。这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均对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给付条件以及不认定工伤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毫无疑问,报道中所提及的公交车司机显然是在工作过程中间出现了意外情况,虽然心梗是由于其个人健康因素导致的,但这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工伤。
至于公交公司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一说,不仅是毫无法律意识,更已经涉及触犯了法律。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权是所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公交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其员工登记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并非普遍意义上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权力要求劳动者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即使已经签订了这样的声明,也因其违反了现行法律而是无效的。
那么,如果劳动者的确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了工伤,该如何赔偿呢?答案自然是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而用人单位的赔偿额度也不是所谓双方协商的结果,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所核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即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支付。这样的制度安排也使得用人单位有了参保的经济激励,因为如果其不为劳动者参保,那么一旦工伤发生,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的待遇支付责任。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是义务人,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既是义务人(有缴费责任),也是权利人(享受待遇),而一旦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最终影响的却是劳动者的权利。在这样较为特殊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要做好国民教育,更需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文丨鲁全)
(编辑 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