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 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
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
应当依法予以转让。
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
本条例规定,在碳排放配额的核查清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
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