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通州一公司被罚20万元:招商广告使用受益者名义推荐且未提示风险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出现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凯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明示无风险,并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招商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日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向其作出了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