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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通报10起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例,资金均用于跨境赌博

时间:2021-04-30 17:45:21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外汇局通报10起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例,资金均用于跨境赌博

为打击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4月30日,为持续向社会公众提示跨境赌博的非法性和危害性,传导严厉打击跨境赌博导向,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赴境外或网上参赌,国家外汇管理局集中对10起个人非法买卖外汇用于跨境赌博的案例进行了通报,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本次通报案例全部为2020年至2021年外汇局处罚的个人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案例。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涉案个人主要通过地下钱庄、POS机刷卡等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运作手法隐蔽,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

从金额上看,本次通报涉及处罚的最高金额达156.4万元人民币。四川籍潘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113万美元,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依法处罚款156.4万元人民币。

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打击治理跨境赌博“资金链”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严厉打击、有效管控、打防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继续采取最严厉措施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不断把“资金链”治理工作推向深入。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从三个方面继续紧扣跨境赌博“资金链”防控治理,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合作,重拳打击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

一是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和跨境赌博的高压打击态势,坚持打钱庄与打赌博并举,通过打击地下钱庄深挖涉赌资金线索,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赌资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跨境资金渠道监督检查,持续开展银行、支付机构等专项检查,督促其规范展业经营,提升合规意识,封堵地下钱庄和跨境赌博资金通道。

三是深化防控涉赌“资金链”治理工作,从严从重查处涉赌资金非法兑换和跨境转移行为,形成对跨境参赌人员的有力震慑。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用于跨境赌博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2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黑龙江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至8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8次折合52.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河南籍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朱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17.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覃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6月,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次折合79.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叶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叶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9次折合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四川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11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6.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李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9月,龚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次折合7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3月,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5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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