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数据杀熟”最高罚5000万元 深圳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 来源:证券日报
目前,各类互联网生活类App已经深入普通大众的生活。在便民的同时,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等问题一直存在。近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五个方面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填补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空白的同时,也首次确立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有关制度,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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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车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作为数据领域全国首部地方综合性立法,《条例》在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不仅使当地展业企业有法可依,也为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样本,使行业企业看到了数据立法综合框架,为其发展注入确定性,有利于行业健康、长期、可持续发展。”
数据要素市场竞争乱象
最高可罚5000万元
根据公开数据,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量已超9亿,应用程序达数百万个,一些App长期存在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条例》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市场不得利用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同时,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最高可达5000万元。
不得实施差别待遇,也就是禁止“大数据杀熟”。无论新老用户,在商品与服务的定价方面需要一视同仁。
《证券日报》记者实际体验发现,在一些常用App中,“大数据杀熟”情况确实存在。例如,记者在某旅行类App上查询多个航班信息显示,新用户价格比老用户便宜10元-20元不等。不仅是旅行类App,在外卖及购物类App中,新用户往往会得到平台派发的更多种类优惠券,使用优惠券后同一商品的价格会比老用户更便宜。
车宁坦言,上述乱象未来可能会被有效遏制,客观来说,《条例》的公布具有较强的威慑性,属于地方性立法,能够对深圳当地互联网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
“就地方层面来看,5000万元的处罚力度较大,对于违规App具有较强的的震慑力。”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于App数据的治理是十分必要的,能确保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不能强制使用
“人脸识别”
当前大数据在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对个人隐私、数据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
“刚刚跟朋友说要买空调,转眼就有App推荐各种品牌的空调等电器产品。”王先生认为自己的生活正在被“窃听”。而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不少人都表示,自己在某购物网站搜索某类商品,随后就会收到其他购物类App的相关推送。
这就是所谓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功能,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让用户觉得隐私被侵犯。
《条例》规定,允许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但应明示主要规则和用途。同时,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用户画像和基于此的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同时,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条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同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此外,对于“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刑侦、治安、金融、支付等场景大范围使用情况,《条例》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车宁认为,“上述规定区分了保障数据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在给予人格权益更高标准保护的基础上,承认数据权益的财产属性,肯定数据处理者的投入、贡献和权益,明确产权保障,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打造高质量的数据市场,发挥数据要素的生产力作用。”
《条例》指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也可以由交易双方依法自行交易。
根据规定,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
陈文表示,“深圳在数据治理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条例》的相关规定也给其他地区提供了样本。”
车宁进一步表示,《条例》对其他地区数据治理有较强的的借鉴意义,第一,是全面保障个人数据安全,充分尊重自然人的数据处理自决权,明确保护路径,提升保护力度;第二,是探索形成数据交易市场,明确数据交易范围,引导交易依法依规开展,促进交易高效透明流通;第三,是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并针对数据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形成政府与市场协同推进、相关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