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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21-07-14 17:48:15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海南日报

7月1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相关方责任。

在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及相关管理,应遵守该《办法》。

《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

省政府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组织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及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落实部门监管及属地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市场准入及运输市场行业管理;省外事、应急管理、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政府负责邮轮海上游应急体系建设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

(二)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

(三)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人申请经营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海上游航线业务申请书等材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办法》强调,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经批准的运输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上游航线业务许可。

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旅客和船员信息。

旅客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申办登轮许可,符合条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签发登轮许可,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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