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绍兴一公司原董秘上市关键期勒索董事长150万元案开庭
8月12日,被告人曹某善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8日,绍兴某公司通过网络聘请被告人曹某善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年10月底,被告人曹某善试用期内离职,并与公司结清报酬。2020年8月,被告人曹某善趁浙江某公司(原绍兴某公司)处于上市关键时期,以向有关部门揭发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要挟,以索要(股权)奖励为名,对浙江某公司董事长傅某利进行勒索。为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支付给被告人曹某善100万元的协议书,并于次日按协议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后因傅某利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50万元,被告人曹某善继续施压,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后被告人曹某善又以傅某利违约支付为由,继续以举报相要挟,向傅某利索要钱财。傅某利被迫于2020年10月17日再次签订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1日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剩余50万元尚未交付时案发。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