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度文库店铺售卖他人论文 律师:平台从中获利需承担一定责任
9月1日,据南方日报消息,去年刚大学毕业的卢小姐发现自己班上同学的论文材料和答辩PPT被放在百度文库的店铺里公开售卖,且论文作者均不知情。不仅如此,网店销售的论文还带有学生的班级学号和个人真实姓名等信息,均未做模糊处理。
百度文库随后发布声明称,已紧急组建处理小组进行核查。经查实,“学姐帮帮忙”店铺确实存在相关侵权行为,百度文库已下线其全部文档,并永久封禁该店铺。声明中还强调,对于任何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百度文库绝不姑息。“接下来,百度文库将全面排查平台文档,全部下线所有涉及个人信息内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百度文库还将完善文档审核机制,保障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200多篇论文全部泄露
南方日报报道称,广东科技学院毕业的卢小姐表示,最近在与其他学院同学的聊天中偶然得知,百度文库上有一家名为“学姐帮帮忙”的知识店铺将自己班上同学的论文材料和答辩PPT放在店铺里公开售卖,价格从两元到十几元不等,而论文被上传同学们均对此表示“不知情”。令同学们感到愤怒的是,网店销售的论文还带有学生的真实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均未做模糊处理。
此前,卢小姐曾向客服举报该店铺涉嫌侵权,却被要求提供原作者相关身份信息,由于该店铺并未售卖卢小姐的论文,投诉无法受理。不过,在投诉后不久,卢小姐发现“学姐帮帮忙”店铺已经搜索不到。过了几天之后,该店铺又重新上线,但涉嫌侵权的论文已全部下架。
据卢小姐统计,一共有200多篇论文被泄露,涉及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三个专业。其中,电子商务专业的论文上传于今年5月14日,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管理专业的论文上传于今年的6月19日。对于论文泄露的原因,卢小姐和同学猜测可能是在查重阶段被泄露。
上述媒体记者在百度文库上搜索“教案”“课件”等关键词时发现,很多知识店铺出售的文档、PPT里都清楚写有某学校教师的姓名或某学生的班级、学号,但相关商品上并未找到相关版权声明或标识。
据此,财经网科技也按照上述提及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确实存在以上情形。
平台直接获利需承担一定责任
谁可以在百度文库开店并上传内容?可以上传哪些内容?内容收益如何分配?带着这些问题,财经网科技以普通用户名义拨打百度文库官网下方的客服电话了解情况。据了解,使用百度账号开通知识店铺只需要提供个人实名信息,以及店铺名称、logo等信息,系统就显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通过注册。客服介绍称,只要开店审核通过后,个人就可以上传文档、视频等内容,并设置内容价格,且内容收益需要和平台五五分成。
《百度文库知识店铺入驻协议》显示,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视频、音频等数字作品内容。对于用户上传的数字作品内容之真实性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一旦由于用户上传的文档、视频、音频的数字作品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其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因此给百度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且如果用户无法提供数字作品权属证明,百度将收回在平台售卖数字作品的收益。
此外,如百度被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产生任何纠纷、仲裁、诉讼,或遭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理,由用户本人出面解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使百度免责,并赔偿因上述原因给百度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北京天驰君泰律所高级合伙人、天泽娱乐法创始人郑小强律师告诉财经网科技,学生论文在网络平台泄漏一事属于侵权,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上传的用户,另一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现有了解的信息来看,百度文库主张自己无需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避风港”原则。
郑小强律师表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如果百度文库作为服务提供者,想要援用“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二是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如果百度文库确实与用户之间存在收益分成,百度文库从该用户上传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了,那么就需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内容分享平台涉嫌“侵权”案件频发
据公开资料显示,此次涉事的店铺属于百度文库的“墨斗鱼平台”,而后者是百度去年推出的面对知识内容创作者、知识服务提供者的交易平台,旨在使知识供需双方高效对接,实现知识变现。
百度文库于2009年成立,前身是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在其发展的这些年里,常与“侵权”相伴。
2010年,包括朱德庸等22位作家曾联合发布声明,认为百度文库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等50名作家再次联合发文声讨百度未经授权收录上述作家的大量全部作品,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却没有给作家们支付版权费。
2012年,韩寒状告百度侵权。据起诉书中内容显示,百度文库在明知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是直接对上传的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法院最终认定百度侵犯韩寒三部作品的著作权,并赔偿韩寒近10万元。
2013年,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指控百度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百度文库提供其旗下三本电子版书籍,并向百度索赔损失1818.65万余元。
当然,因网络空间内容存储功能导致侵权的事例并非仅出现在百度文库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网盘也曾遇到过侵权问题。
2020年,原告翡翠广州分公司发现其享有版权的电视剧《食为奴》被用户非法上传到在百度网盘,再将储存在百度网盘中的视频资源通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等功能传播给其他百度网盘用户。后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而将百度网盘的运营方百度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显示,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者分享方式获得涉案影视作品链接,百度分别构成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要求百度赔偿翡翠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2019年,优酷认为平台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百度侵害后将后者告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财新网在此前报道中,表示该案是全国首例因网盘服务提供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郑小强律师告诉财经网科技,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整治网络内容存储平台中的版权困境在于,网络空间内的信息存储量愈发海量,上传内容有的是用户自己创作或者取得权利后进行上传,有的内容则是用户“搬运”而来,很多内容难以清楚界定权利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下,有的平台未严格有效实行实名注册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侵权人难确定的风险;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版权核实效率高低受限于专业知识储备、技术支持和打击侵权的决心;“侵权容易维权难”,网络侵权证据如未及时固定容易灭失,且维权可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与维权收益不成正比等情形,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针对以上提及的维权困境,郑小强律师表示,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对此已有更完善的规定,后续应还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网络服务平台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平台的治理措施,明确上传者个人实名信息,在遇到侵权时能直接锁定侵权人。另外,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等方式有效区分明显侵权内容,拒绝上传或者提前责令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