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徐枣枣接受媒体采访。摄影:蔡星卓
2021年9月17日下午,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经过两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徐枣枣(化名)对界面新闻表示,未来不会放弃使用其他法律手段继续争取冻卵权益。
2018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首都医科大学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各项健康检查结果显示自己身体状况适合冻卵,但医院因其单身身份拒绝冻卵诉求。在征询专业人士意见后,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案曾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法官认为该案涉及较多医疗法律政策、伦理以及冻卵技术问题,难以当庭做出判断,随后宣布休庭。
今日庭审中,原告方邀请了两位专家证人出庭。性别与法律专家证人刘明辉认为,当前中国人口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单身女性冻卵与国家“三孩政策”的法益一致,也有利于鼓励生育,落实人口政策。
同时,刘明辉还认为,2003年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颁布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关于“自精保存者”的条件,规定可以出于“生殖保险”的目的而实施“冻精”这种辅助生育技术,并未要求男士已婚。此案中,医院基于单身女性身份,而非健康等因素而拒绝当事人冻卵需求,构成性别歧视。
刘明辉还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单身女性生育。他举例,2016年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药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他说,按照基本法理,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行;对于自然人,法无禁止即可行。
据原告方出庭律师董晓莹记录,医院拒绝当事人冻卵需求,是基于2003年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董晓莹认为,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本身违背人口与计划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
据悉,被告方由首都医科大学妇产医院部门主任及代理律师出席,被告方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单身冻卵的风险应按照取卵、冻卵、生育三个部分展开评估。
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取卵存在对未婚女性的健康风险,冻卵会导致高龄及单身生育,一方面,单亲家庭抵御社会风险能力差,另一方面,高龄生育会造成女性的自主权和母子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且按照不伤害原则,如果在两种权利的冲突的情况下,还坚持冻卵,则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针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争议,庭审结束后,被告方代理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没有得到授权,不能就此案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