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高校相继公布本科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的名单,而每个学校公布的“爽约”名单,均超过百人。
而就在数月之前,在今年的本科招生季,一个现象曾引发公众关注,那就是国内很多高校纷纷扩大本科招生规模,大有新一轮本科扩招潮来临之势。对此,《中国科学报》也曾专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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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招潮”过后,“爽约潮”来袭,这背后原因何在?
现象背后有多重原因
在此次公布“爽约”学生名单的高校中,“爽约”人数较多的安徽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等高校,恰恰是在“扩招潮”中,扩招人数较多的高校。
比如,安徽师范大学今年扩招人数达2000人,福州大学扩招人数超过了500人,而这些高校最终“爽约”的学生,也均超过百人。
这两者之间是否有某种联系呢?
“不能说完全没有联系,但两者间的关联应该不是很大。”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国内某高校教务处教师崔华(化名)表示,今年高考考生“爽约”现象的产生有多重原因。“扩招是一方面,但此外还包括疫情等其他原因。”
以福州大学为例,今年该校共有119名本科新生主动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其中有50多位学生来自港澳台地区。
“疫情以及不同地区录取政策的差别,是他们选择放弃的重要原因。”崔华说。
事实上,高考新生放弃入学的现象也不是今年独有的。
早在2011年,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因各种原因退学人数占在校生数平均每学年为0.75%。2014年有媒体报道,北京本科高校放弃报到的新生人数,一般占新生总数的1%至2%,学历层次较低的高校,放弃报到的学生超过10%甚至更多。
针对这一现象,国内有地区也采取过一些措施。比如2018年,河南省招生办就曾规定,考生如果当年爽约,第二年每个批次志愿最多只能填报两所高校,同时会将爽约行为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
高校根据诚信档案衡量考生品德,有权拒绝录取爽约考生。
尚待设立的“协议”
对于本科新生的“爽约”行为,目前公众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同情者认为,报考院校关乎考生未来一生的发展,如果对于录取院校不满意,考生放弃机会重新选择无可厚非;反对者则认为,此行为严重浪费了宝贵的报考名额,使那些原本可以考入高校的学生失去机会,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两种观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然而,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看来,这样的争论并没有太大意义。
“因为事实就摆在那里,我们应该做的不是争论对错,而是想办法在满足学生报考需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高校专业与学生志愿之间的匹配度,减少学生的‘爽约率’。”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高等教育与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万圆表示,高考考生在填报志愿后,只能拿到一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这就导致学生一旦“后悔”,所能采取的方式只能是放弃就读机会,重新复读。
对此,万圆建议是否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录取模式,规定在某一高考分数段内的学生,可以同时被多所高校录取,以此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
“从测量学的角度来看,考试分数本身存在测量标准误差,即它未必是对学业能力的精确反映。同时,在比较不同考生的能力差异时,还要了解任何测验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标准误差,只有考生之间的分数差距超出了差异标准误差,才表明能力有别。”万圆说,高考分数本身对于学生能力的解释力是有一个区间的。
如果说万圆的想法是增加学生的选择范围的话,那么储朝晖则在此基础上,更倾向于通过制度调整,在给学生更多考虑时间的同时,通过“协议”的方式保证双方的权利。
“在现行的高考录取制度下,学生虽然可以填报很多志愿,但在真正的录取环节学生是不能参与的。”储朝晖表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在录取过程中增加一个“预录取”的环节。
所谓“预录取”是指考生在高校录取工作的某一个阶段,可以在网络上查询到自己被哪些高校“预录取”。
在此阶段,学生可以比较几所高校的利弊,做出最终的选择。而学生一旦选择其中某所高校并加以确认,则具有了双方“协议”的性质,如果此时学生“爽约”,便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是否也可以通过增加预录取和确认的环节,减少学生‘爽约’现象的产生呢?”储朝晖说。
重新平衡的“权利”
针对考生“爽约”行为增加“预录取”环节的想法,并不是储朝晖所独有的。
此前也有学者在媒体上撰文指出,高校招生制度不妨进行程序上的“打补丁”,就像一些合同中的后悔条款那样,设置一个确认环节。
如果考生被录取,可以给一个后悔的日期。
“比如,高校在预录取环节时先行告知,以确认考生的最终意愿,在收到录取通知的若干时间内,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提交确认了的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有确认的则视作自动放弃。”崔华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预录取”还是“后悔条款”,都是考生与高校之间的行为。因此,该制度如果得以实施,必须增加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自主性。
“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储朝晖表示,目前在高校招生名额的分配上,各级招办给予高校的名额调配空间相对较少,不利于高校自主权的使用。
然而,这个“口子”一旦放开过大,有可能会诱发某些招生腐败问题,这中间的关系如何平衡,也是需要考虑的。
对此,有学者直言,目前我国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大部分权力依然掌握在各级招生部门手中,不仅是学生,甚至高校本身的参与感都不强,这就相当于在制定一项运动规则的过程中,相关的运动员并不参与。
此时,无论规定本身多么“全面”,都难以对运动过程中的种种意外做出最周全的预测与防范。
“所谓的‘平衡’问题并不该人为设置,而是该交给高校和考生,在双方的相互博弈中自然达成。”崔华表示。
“总之,在目前高校大部分招生录取工作依然是由各级招生办控制的大背景下,如何增加高校与考生之间的相互选择空间,同时又能确保公平、公正,这是需要通过调整旧秩序,建立新秩序达成的。”
储朝晖说,其重点还在于如何调整招生部门、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和角色定位。“这是一个难题,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