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本制铁索赔11亿元人民币,宝钢否认侵权,将积极应对——两家钢铁企业掀起专利之争
近日,中国钢铁巨头宝钢股份发布公告称,日本最大钢铁制造商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下称日本制铁)10月14日宣布,因宝钢股份侵犯日本制铁电磁钢板相关专利权,生产电磁钢板供应丰田汽车用于电动汽车制造,已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宝钢股份和丰田汽车,要求两家企业分别承担200亿日元(约11亿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
关于此次知识产权争议,宝钢股份回应,专利认定应当建立在双方严谨、科学的技术交流和求证基础上,宝钢股份严格遵守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各类法律法规,对于日本制铁单方面主张,宝钢股份不予认同。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以及中国高端制造行业崛起的大背景下,大标的额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是中国制造业走向高端化和走出去必然要面临的挑战和常态,中国企业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应进行周密的知识产权布局和建立风险应对机制。
起因:电磁钢板引发专利纠纷
作为钢铁央企中国宝武的核心企业,宝钢股份专注于钢铁业,同时从事与钢铁主业相关的加工配送等业务。目前拥有上海宝山、武汉青山、湛江东山、南京梅山等主要制造基地,是全球碳钢品种最为齐全的钢铁企业之一。
世界钢铁协会数据显示,中国宝武2020年粗钢产量约为1.15亿吨,排名世界第一;日本制铁产量约为4158万吨,产量不及中国宝武四成,位列世界第五位,日本国内第一。
据悉,日本制铁声明中提及的电磁钢在国内被称为电工钢,俗称硅钢,是电力、电子和军事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软磁合金,主要用作各种电机、发电机和变压器的铁芯。按含硅量不同,电工钢可分为低硅片(中低牌号)和高硅片(高牌号)两种。该案涉及的是高牌号“无取向性电磁钢板”的高功能钢材。
无取向性电磁钢板是实现将电能通过马达转化为动能,实现能量转换的关键基础材料,其性能直接影响能量转化的效率,是新能源车驱动电机无可替代的核心材料之一。根据宝钢股份的公开信息,宝钢股份的生产线的工艺技术、产品技术和产线技术完全由宝钢股份自主研发、自主集成,采用多项创新设计和技术,产品性能水平全球领先。根据宝钢股份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宝钢股份无取向硅钢产量271万吨,取向硅钢产量84万吨。随着宝钢股份宝山基地和青山基地无取向硅钢产线开工建设与投产,宝钢股份高牌号无取向硅钢产能将从目前的40万吨提升到2023年的100万吨。此外,宝钢股份是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材的第一供应商,全球市场占有率30%,国内市场占有率60%,全球知名汽车厂纷纷把宝钢硅钢作为首选。
有报道显示,2020年7月,丰田汽车向日本国内销售的混合动力车(HEV)和纯电动汽车,开始部分采用宝钢股份的产品。这是日本大型车企首次在日本国内生产的乘用车中,采用中国企业生产的无取向电工钢。在此之前,丰田汽车的钢铁供应商主要是日本制铁。
有观点认为,“订单被抢”是此次日本制铁与宝钢股份知识产权纠纷的导火索。
日本制铁声称,因宝钢股份侵犯日本制铁电磁钢板相关专利权,生产电磁钢板供应丰田汽车用于电动汽车制造,遂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向两公司分别索赔11亿元人民币。此外,对于使用宝钢电磁钢板的丰田电动车,日本制铁还向法院申请裁定在日本国内实施临时禁令。
支招:运用多种手段积极应诉
面对日本制铁的指控,丰田汽车向媒体表示,该公司对这起诉讼感到“非常遗憾”,在与宝钢股份签署供应协议前,没有发现宝钢股份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宝钢股份则发布公告回应称,针对日本制铁公司所提出的专利诉讼,其将积极应诉,坚决捍卫公司权益。“作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国际化公司,公司在开展国内外各项业务过程中,遵循合法、诚信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各类法律法规。对于日本制铁单方面主张,宝钢股份不予认同。”宝钢股份在声明中称。此外,宝钢股份在公告中还表示,宝钢股份尚未收到正式的起诉文书,此次诉讼也尚未开庭审理。
那么面对此类涉外纠纷,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此次纠纷又对相关企业有何警示意义?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分析,该案涉及无取向性电磁钢板的高功能钢材,是新能源车驱动电机无可替代的核心材料之一。日本制铁通过起诉丰田汽车并带上宝钢股份作为共同被告,在东京建立了管辖链接点,从而奠定了其主场作战的优势。对于中国企业,正如宝钢股份所回应的,应当积极应诉,捍卫其合法权益。除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进行不侵权答辩外,还应当对日本制铁的涉案专利及该项专利在中国、美国、欧洲的同族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作为反制措施。
此外,林蔚表示,根据宝钢股份的声明,宝钢股份在开展国内外各项业务过程中,已经做好了知识产权的调查,并就与日本制铁的争议多次向日本制铁提议开展进一步交流和求证,但遭到一再拒绝。这警示相关企业,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以及中国高端制造行业崛起的大背景下,应该充分认知到这样的涉外大标的额的诉讼会是中国制造业走向高端化和走出去必然要面临的挑战和常态,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中国企业除了与权利人积极沟通和协调之外,还应当主动进行反制或者提前做好反制措施的准备。(赵瑞科)
(编辑:窦一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