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我国有女职工1.37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从3月8日起,贵州省、湖北省两省地方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围绕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特点,在降低女职工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方面都作出相关规定。今年1月1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施行,《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时长从98天增加到158天。据了解,今年,江苏省将延长女职工产假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开始施行,对女职工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给予了相关保护,对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延长产假天数、产假工资和流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的承担、关于哺乳时间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
据全国总工会介绍,10年来,各地积极落实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条例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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